1樓:來自八達嶺長城翩若驚鴻的樟樹
如果情況確實如此,真不知道公安怎麼混的法律文憑。此案不構成盜竊,構成侵佔嫌疑,但侵佔證據明顯不足。請向當地檢察院請求偵查監督,辯解無罪。
無罪理由是。
一是,不符合盜竊構成的條件。盜竊是祕密竊取國家、集體、公民所擁有的財物。你親戚拿走的是尚不明確歸屬的埋藏物,並非法律上認定的公民所擁有財物。
埋藏物必須由主張歸屬的人舉證證明歸誰所有。你親戚最初並不認為這一定就是東家財物。東家報警之後,他認為銀圓是東家的,也只是其案發後的認識發生變化,並不能證實在案發時他認為拿走的銀圓是東家的,而且他的認識很有可能出錯。
另外,盜竊是先確定有財物,在財物所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祕密竊取。你親戚是公開的挖,挖到埋藏物,認為自己發財了,讓大家知道了,讓東家也知道了,明顯不符合祕密竊取的特徵。
二是、銀元尚不能確定主人。這些銀圓是埋藏物,雖埋藏在東家的地裡,但銀元是過去的貨幣,埋藏肯定有一段時間。按常理,重要財物收藏起來,財物主人應該記得收藏地點,避免被他人發現,但東家明顯不知道地下埋藏物,所以他僱人在埋藏點施工。
東家知道銀元事情後進行索要並報警,但並不能據此判定其就是銀元的主人,他只是主張是銀元是自己的。
三是,你親戚認為是過去的人的埋藏物,並非東家的財物,是站得住腳的。因為如果是東家埋藏的,他就不會讓外人在埋藏點施工挖土,導致銀元外露被拿走。其次,東家向你親戚索要時,東家未出據自己是銀元主人的充分證據。
公安機關以埋藏點在東家地裡為依據認定是東家財物,明顯只是邏輯推斷,沒有嚴謹考證。
倘若東家辯解說是時間久了,忘記曾經埋藏銀元,現在才記起來了,也仍然只是一種主張,並非有效證明證據,證據依然不足,侵佔仍舊難以構成。
四是,侵佔犯罪一般只有在司法機關追討、查詢財務下落時,嫌疑人拒不歸還或隱匿財物去向的才構成。本案中,你親戚想佔有埋藏物,並不否認埋藏物在自己手上,沒有隱瞞財物去向,雖然東家討要時不歸還(可以解釋為東家未能拿出證據說明自己就是主人,財物尚未確定歸屬),但通過公安詢問,你親戚承認自己拿走銀元,並退還,這明顯不構成侵佔犯罪。
五是、需要注意埋藏物的歸屬問題。埋藏物肯定不是誰挖到誰得,埋藏物的主人可以拿出證據認領,東家如拿不出證據證明銀元是自己的,銀元歸國家所有,國家對埋藏物發現人可以予以適當獎勵。
本案本來的正確處理方式是:公安代表**追查埋藏物的去向,收繳埋藏物;查證、確定埋藏物的主人;如無證據證明誰是財物的主人,埋藏物就歸國家所有,上繳國家財政部門。獲得埋藏物的人如果拒不交出,公安可以強行搜查並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只有情節嚴重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2樓:城市老瓜農
如果這銀元是這戶人家的(自己埋保管),構成盜竊罪。
如果這銀元連這戶人家也不知道是誰的,則雖埋在他家地下,按《民法通則》79條,屬無主物,歸國家所有,這樣拿回來就不構成犯罪,但需要交出。
這種事應當請律師,非法律專業人士不易應付。
3樓:瀟湘十三
1、首先銀元不是你親戚合法佔有,所以不是侵佔罪。你親戚祕密竊取,構成盜竊罪。所以公安刑事拘押是合理的。
2、根據現在新的《刑事訴訟法》,自嫌疑人第一次被羈押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就可以請律師幫助。而且請律師在訴訟各個階段會有更多的方便。
3、既然公安已經立案偵查,而且拘留了,一般情況下說明就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就進入法院程式。所以請一個律師是必要的。如果你不請律師,會麻煩的。
而且你這種情況一般法院不會指派律師的。
請律師或者懂得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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