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什麼是婚約財產糾紛

2022-01-08 10:18:12 字數 5438 閱讀 3826

1樓:如果不曾愛你了

(1)案件標的物。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

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術語多屬於第三人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這部分財物往往被行使請求返還權的一方當事人計算在所返還的標的數額之內。

(2)性質。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徵。

這種行為形式是贈與,其實質與民法上的贈與存在差異,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願主動給付的,是迫於當地的風俗習慣,並將以後與對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它不是一種普通的贈與行為,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這種因婚約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物品之所以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生贈與行為,乃是因為存在著婚姻這種法律關係(婚約存在),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於消滅,換言之,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後喪失了繼續佔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於婚約解除後彩禮繼續由受贈人佔有的法律根據消失,那麼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2樓:楊文戰律師

要求退還彩禮,一般還是會支援的,但所謂的賠償精神損失費肯定是沒有依據的。訴訟費法院會根據判決支援的情況確定承擔份額。

3樓:八三老人

不合理,男方只能主張返還彩禮。

4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要求精神損失費沒有依據。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只是傳統意義上的一種形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種所謂的「訂婚」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於男方提出分手,要求退還禮金的要求還算合理,但是對於所謂的謹慎損失費等法院未必會支援的。

6樓:及時雨普法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你所敘述的情況,雙方已經同居且女方已經做了引產手術,應該不會全部返還,可酌情返還。

什麼是婚約財產糾紛

7樓:七禾之葉

所謂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此類糾紛在民間較為普遍。

我國婚姻法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式,並不等於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願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可徑行通知對方,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更無須經過調解或訴訟程式。

因為無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婚約關係甚至同居關係,並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然而,訂立了婚約,不等於雙方將來就一定會結婚,一旦雙方結婚不成,就會對此期間的財產往來形成糾紛,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範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且訴訟到法院的也越來越多。

8樓:陌下鬼隕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係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屬於這三種情形的,如果給付人要求返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撫養費支付等產生糾紛。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彩禮返還糾紛稱婚約財產糾紛。也就是男女雙方因婚約的解除,如何處置彩禮而引發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野原原野

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現實生活中,婚約雖然並非結婚的必經程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並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婚約作為一種民事習慣,有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文化背景。

訂立了婚約的男女俗稱未婚夫妻。按我國的民間婚俗,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物往來,俗稱彩禮。雖然婚約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解除婚約一也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式,但因解除婚約往往會產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情況,因而產生財產糾紛。

由於其爭議的標的是與婚約有關的財產關係,而不是解除或維持婚約關係,所以人民法院應子受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婚姻對財產有爭議,產生的糾紛。

13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什麼是婚約財產糾紛和返還財產糾紛

14樓:匿名使用者

返還財產糾紛,是指侵佔他人財產,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在婚約關係存在期間,訂婚雙方因維持婚約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常見的是因解除婚約、解除同居關係、離婚而產生的返還彩禮等財物的情形。

婚約財產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方法有哪些

15樓:匯法網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於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於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二. 婚約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

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另一種是非契約說。

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為,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承認了人身關係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

婚約是關於人身關係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係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係的違約義務。

1. 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

從我國的習俗看,婚約中的彩禮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締結婚姻關係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後,婚事初定。

2..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處理

實際生活中,彩禮款的給付、接受,不僅是婚約中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從事的行為,而是在雙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一旦解除婚約發生糾紛後,訴至人民法院時,訴訟主體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親,做法不一。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舉行定婚儀式,而這種儀式,一般情況下,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行為,而是在男女雙方親友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且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也是在男女雙方的直系親屬作出明確同意的表示後達成的,這種彩禮款的給付是男、女雙方兩家的行為,絕對不是其個人的行為,一旦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應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訴訟主體較切合實際,又符合法律規定。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1.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2.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3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4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5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7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係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8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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