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公益法律
1、收集證據
2、申請仲裁
具體參見我之前的回答
2樓:落地鳳凰
賠償金是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案例中公司並沒有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不支付賠償金,而應當支付補償金。
本案屬於用人單位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第5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事例:甲工齡5年零7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3000、獎金1000、補貼800.,計算補償金
( 3000+1000+800)x6=28800
經濟補償金應該在勞動者交接工作時支付給勞動者。
索要經濟補償金的程式,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為涉及專業知識,應諮詢律師給予幫助指導。
公司降工資員工不同意,員工是否能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降工資員工不同意,屬於未按勞動合同所標明的工資執行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刺身金魚
如果勞動合同有了明確的工資約定,企業是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的,這種情況企業構成違約,員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蒼洱白子
公司下達降工資通知,而且註明不接受的就辭退,不然員工只能提出辭職。公司主辦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是按月疊加起來支付的,因此公司不可能主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你們可以反映到勞動局。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過單位工會協商解決
7樓:二寶家
可以,1、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包括薪資、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單位單方面降低薪資可視為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去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足金額的情況下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調整工資,可是比原來少了,員工不同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可以嗎
8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可以的。公司降低員工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規定:「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領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是:
每工作一年發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發半個月工資。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9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辦法:《勞動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3樓:吳淑君律師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吳淑君律師回答:您好。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公司將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14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履行,否則單位要補償甚至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16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是單位要解除你的合同嗎!要是單位解除合同地;單位應該給你部分經濟什麼的
17樓:找法網
公司與員工不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等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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