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一、調整的崗位如果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勞動者必須服從,不服從當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二、調整的崗位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勞動者不能勝任所在崗位工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款規定可以進行調整,勞動者應當服從,不服從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解除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規定解除合同;
3、其他情形變更崗位,則需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變更崗位。不能協商一致的,不能解除合同,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2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樓:臭豆腐安心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可以的。
調整崗位協商不一致,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4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5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辦法:《勞動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9樓:吳淑君律師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吳淑君律師回答:您好。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法解除情形,公司將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10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履行,否則單位要補償甚至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12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是單位要解除你的合同嗎!要是單位解除合同地;單位應該給你部分經濟什麼的
13樓:找法網
公司與員工不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等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優化裁人,未協商一致,以組織架構調整崗位不設立為名要解除我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能否要求雙倍賠償
14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出現法第四十條中有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內容,更不得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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