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協議的約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竹本無心
網友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二、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在勞動者離職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不履行,勞動者違反規定,應該按照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償,如果約定數額較大,仲裁或者法院會根據你的工資,造成的後果等綜合裁量賠償金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樓:
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來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沒有每月支付一次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即使違反協議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需要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協商不成,可訴訟處理。違約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6樓:
沒有規定,需要雙方協商確定的,但是依照你說的,違約金明顯不合理,單位即使主張也得不到支援的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將承擔怎樣的責任?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劉某在某網路公司任職技術部經理時,與該公司在勞動合同內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內容為,劉某在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類似的工作,公司會在這兩年內,每月給劉某一定的補償金,如劉某違約則應支付五萬元違約金。但是,就在劉某離開公司半年後,劉某卻出現在了該網路公司敵對公司的辦公室內,擔任與之前相同的工作。該網路公司的負責人感到非常氣憤,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劉某來說,在其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情況下,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約定向其主張違約金,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還可能繼續要求劉某進行賠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數額有規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樓:保利威律師
一般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都是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數額。
10樓:天堂的按鈕
沒有下限,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也可約定按月支付。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得低於本人工資的3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沒有下限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勞動糾紛方面的法律援助!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違反競業限制需要賠償嗎?
13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常常也會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需要,如果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會如何處理呢?這個問題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和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來講。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那麼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那麼用人單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的標準定支付違約金;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就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湯安吉
如果公司沒有給付給你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這協議對你不生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主要看你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中是否有關於補償的規定,如果沒有補償就沒有賠償。
16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如果你們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單位是不用向你支付的,但是你要遵守忠實義務,不能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
17樓:鈄莞
如果公司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職工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如何簽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18樓:長沙金龍律師
一、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
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後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三、違反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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