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下班途中意外身亡

2022-01-13 06:43:56 字數 1663 閱讀 8754

1樓:匿名使用者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或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職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受到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死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職工下班途中,參與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共利益收到傷害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職工下班途中因其它意外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告訴你,你說的這種情況按照勞動法規定,是必須予以按照工傷賠償的。而且,和交通事故賠償不交叉,各賠償各的。以前的勞動法規曾經對這種情況規定是,先接受交通事故賠償,如果交通賠償數額不夠的部分由工傷來補齊。

例如:一個交通事故應該賠償10萬元,但是,肇事方僅能賠償7萬元,那麼賠不上的3萬元差額就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的標準給補上。但是,修改後的勞動法規,直接規定,只要能證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那麼,用人單位,就得按照工傷死亡標準對職工進行賠償,說白了就是雙賠償。

像你親戚這樣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遇有此類事故死亡,同樣必須按照有勞動合同的人員一樣賠償,因為,我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無論是簽訂,還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得為企業的員工進行勞動保險,即強制保險。如果企業對員工有保險,那麼,遇有此類事情發生,就有保險公司賠償了。但現實中有很多私營企業沒有給員工保險,那麼,發生此類事故就有用人單位自己承擔經濟損失了。

像你親戚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不賠償的,你們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法,勞動保障部門一定會處理的,不僅你親戚的賠償會得到,用人這個單位還會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的。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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