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自從94年新婚姻登記條例使用以來,只在刑法的重婚層面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實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續。如果對財產分配不能協商,可以起訴區法院「解除同居關係,同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基本不審解除同居關係那個請求,只管分割財產。
有孩子的話,對孩子也可以讓法院判給誰。
孩子只要是親生的,那麼無論誰撫養,另一方都要在必要時給與幫助。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第一優先。
2樓:哀枋茵
因為你們沒有走合法的程式,既然沒有領結婚證,那麼就不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但是前提是你們在財產、子女的贍養方面應該達成一個協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因為你們結婚三年,又有子女就是事實婚姻了,受法律保護!!
3樓:婚姻律師呂一強
你們時間的關係系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
若同居期間有共有財產,雙方就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若你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與對方無法協商一致,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但從你介紹情況判斷,你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
4樓:刀刀尖尖
上面的回答不夠簡潔。
一、你們不是事實婚姻。因為在94年以後,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除非你們是在94年以前結婚的,並且雙方在結婚時候已經符合法定條件,這可以算作是事實婚姻。所以你們僅僅是同居關係。
二、如果辦理「離婚」手續,你不需要負責什麼。你們可以協商,看由誰來撫養孩子及財產分配情況。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
不用起訴解除同居關係,因為現在法院已經不會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你可以看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5樓:
1.你們屬於同居3年,沒有"事實婚姻".從94年之後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此概念.
2.同居期間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進行分割.一方能夠證明該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的除外.
3.有孩子的話,要看孩子幾歲,一般孩子年齡不大的話,應當由母親撫養,由男方給付撫養費.當然,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決.
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2:
第一條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1:
第五條(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6樓: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另,對於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關於事實婚姻是否可認定重婚罪的情況與上述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談事實婚姻應分別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法同居.
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財產和孩子雙方協商就行了.
唯一相關的法律就是親生父母必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一方拒絕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訴.當然,如果你們商量好了,一方願意全部承擔的話,那就是你們自願的事了
8樓: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和她已經不能適用事實婚姻這個說法了,應該是非法同居,除非你們那是少數民族自治地區,並且有變通規定.所以你們根本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非法同居其間的財產能證明屬個人所有的,屬個人所有;不能證明是個人所有的,算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待遇,你們雙方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不過考慮到為孩子的利益著想,看你的孩子也不大,一般情況下是會判定給女方撫養的.
9樓:天津市劉律師
雙方不是事實婚姻,不必辦理離婚手續,但對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子女撫養其實是相當複雜的問題,可看多方面的條件,如子女生活環境、父母撫養能力等,如有可能可在訴前與律師面談,制定適當策略,以爭取達到你的要求(是爭取子女撫養權或是不要子女撫養權)。
10樓:
新的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這種說法已經更改了。
只要沒領結婚證,就不是婚姻關係,只能叫同居關係。只有你們領了結婚證,那麼你們之前的同居關係才能叫做事實婚姻。比如說,如果你和某某某在2023年7月開始同居,一直到2023年7月才領了結婚證,那麼只有在領了結婚證之後,你們之前的兩年的同居關係才會被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如果一直到現在你們海門領結婚證,一直是同居的話,那麼就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這只是同居關係。
所以沒結婚,就不需要辦離婚。至於孩子、財產問題我就不太清楚了。
11樓:
94年以後,我國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在九四年以前的事實婚姻予以承認,離婚的話需要辦理離婚手續,而且比較麻煩,大多數都是要到法院去,即便協議離婚也得到法院去領個判決。
94年以後的,像你們這種關係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你們可以協議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成的話,可以到法院請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判決。
12樓:地對空飛毛腿
沒有證就不需要去民政部門辦離婚手續了,但在財產問題、孩子撫養等方面這個要協商好,協商不好的要到法院訴訟。因為有事實的婚姻,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就不算結婚了 。。你們那樣是非法同居。
14樓:危尋
你的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法律不承認的。可以協商解決財產和孩子的問題,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15樓:老阿非
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你們只是同居關係,因此不存在離婚一說。
你們可以協議如何分財產,孩子跟誰,撫養費怎麼承擔。達不成協議,可以就此起訴,但不能起訴離婚。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達到15年,法律是不承認的。所以對於你來說也就是不需要負責!既然都不需要登記結婚,對於你們來說財產和孩子應該很好的協商解決吧!
關於事實婚姻的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事實婚姻,有規定,符合事實婚姻的,可以起訴離婚,不是事實婚姻,自行處理,法院不受理。
起訴的話,提交訴訟狀、身份證影印件、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辦理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8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15
19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樓:無明妄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94年以後就是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可以與女方協商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估計你們這種情況就是到了法院,法院也是讓你們先庭下和解的,會讓你們進行協商。所以自行協商出結果最好。實在不行了,再起訴到法院,這樣無論法院怎麼判決雙方都會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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