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秦延醫生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
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現在你已經直接送達無效了,那就寫份說明書 ,接著用ems郵寄。
至於賠償方面,可以適當協商下。不行的話就勞動仲裁吧
2樓:霸氣航行天下
發快遞,或者簡訊告知。留好通知過的證據。
員工拒絕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怎麼辦? 詳細�0�3
3樓:小業丶
2009.9.24 日培訓課上問題答覆
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
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
《解除勞動合同書》,我認為應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
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
號文)的規定執行,本著對職工負責的精神,應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
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
留證據。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
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
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
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
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
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
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
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員工採取拒收公司決定的做法,
不是面對現實的態度,我以為是不可取的。
違紀員工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怎麼辦
4樓:侯純龍律師
如果違紀行為達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員工不籤,你們可通過**信或快遞的方式郵寄,並在留單上寫明解除合同通知書。注意,1、一般違紀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2、如有工會,應由工會蓋章和負責人簽字同意解除。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大。
如果勞動者的違紀行為,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約定時,單位有權單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解除通知到達勞動者即可。無需其另行簽字,當然,如果有簽字,效果更好。
建議保留勞動者違紀行為的書面證據以及通知解除合同的信函覆印件以及發函憑證原件,方便事後萬一發生勞動仲裁或者訴訟作為證據使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需要簽收嗎?
6樓:是的你是
通知是單方面行為,送達對方即可,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法院的**通知也是送達即可。但需要證明確實送達了當事人。
所以才需要簽收。但簽收的目的僅在於證明確實送達了本人,如果不簽收而有其它辦法證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通知也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
有單位對簽收存在誤解,認為一定要簽收才有效,有勞動者也存在誤解,認為簽收就代表同意,結果雙方在簽收的問題上已經爭得雞飛狗跳。實踐中,員工拒絕簽收的,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如果員工誤解簽收的性質,可以讓員工在簽名時寫上「已收到,但對內容有異議」,這並不影響簽收的效力,也不會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仲裁產生不利影響,通知有效與否在於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於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員工確實提起仲裁的話,那麼其行為本身已經說明員工對解除決定有異議;
●員工存在誤解的,也可以允許員工在回執單上簽收而不是通知書上簽收;
●以ems、**信或快遞方式送達,並保留簽收回執,最好在快遞表單裡寫清楚內容是辭退通知書。為了能在發生爭議時順利送達本人,應當在入職時及簽定合同時要求員工填寫聯絡地址;
●在告知辭退通知或交付通知書同時錄音,有錄音時將來糾紛中員工很難否認;
此外,簽收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寫清簽收的時間,在無過失性辭退中,這是合同何時解除的確定依據,工資結算和一個月通知期的節點;在過失性辭退中,也可能成為確定解除日期的依據。
一句話提示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簽收。有其它方式能夠證明確已送達的也可以。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我可以拒籤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籤,但是拒籤視為有效送達。
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著郵件內容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勞動者即便是拒籤也應當知曉了該郵寄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為已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是送達方式之一,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收法律文書,自己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郵寄送達拒籤視為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已經有了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
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儲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
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
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及範文
解除屬於單方行為,但從你提供的資訊來看,公司以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證據,同時須先與你協商變更合同的履行,協商不成的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因此,從你提供的資訊看,公司目前的解除通知書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選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樣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把你的意思表示寫清楚即可!勞動派遣的應當向勞動派遣公司提交書面通知 通過快遞方式送達.保留...
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嗎,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我國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它在勞動關係的締結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質屬於我國 合同法 中規定的 要約 與 承諾 的形式。基於 勞動法 系的法律關係的特殊性,企業發放錄用通知書其實是一種要約行為,對企業和員工雙方都有約束力。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一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