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勞動者寫辭職報告、辭職申請,由用人單位審批,這就違背了合同雙方的對等原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
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
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說明辭職申請以後,做好工作交接。如果是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情形的,直接通知,如果沒有,可以協商解除。
4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你好,你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辭職。
5樓:
給他留的地址寄快遞就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怎麼寫?
6樓:華律網
合同解除的通知意在通知合同一方合同即將解除,告知雙方解除合同時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那合同解除通知函應該怎麼寫?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這種方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足以證明1、你向對方發出了通知2、發出通知的時間3、表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關於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可以及時到達即可。通知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對對方違約現任追究的權利保留。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7樓:禁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艾子是攻9f喟
勞動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採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其中第(四)項是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生產環境、勞動保護措施等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危及勞動者生命、身心健康的。
單位向員工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操作?
11樓:吻痕メ唯一
1、入職5天以上的需要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ems快遞或者**信寄到員工勞動合同所籤的地址上。履行告之義務。;
2、不足5天的不寄。
要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5 b8 a- j. ]4 l( p7 t7 g
誠如樓主所言,自動離職是指員工由於各種原因不辭而別,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本質是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解除彼此之間的勞動關係。.
常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通知書,應向勞動者送達並經勞動者簽收,否則將無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擅自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一般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直接送達/
單位人資部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將通知書及時送達勞動者本人,並要求勞動者在備查的通知書上簽收(簽署名、寫簽收時間),將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o
2、郵寄送達
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約定勞動者通訊的地址,以便在通訊不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及時和勞動者發放相關通知或規定。如勞動者地址發生變更,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一般為7天)將變更地址及時通知單位。因送達地址改變造成無法送達,應視為送達,否則責任自負。
這幾點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可採用正規郵遞公司特快專遞方式。如ems,不僅提供送達回執、發票憑證,還提供對方的簽收證明,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在**備註裡註明是「離職通知書」。
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3、公告送達.
可在所在地區有影響力的報刊雜誌上刊登離職通知(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並限定公告期限,期滿即視為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留置送達
如當事人拒絕接收,可將通知書存放在其住所內,由第三人見證
法律援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3條。
(3)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8條。
(4)《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勞動者問題的覆函》
補充:1. 公司要有法可依。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相關制度明確規定,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即內容合法、民主協商、向員工公示過。
2.公司在發現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應該第一時間先傳送《限期上崗通知書》, 限員工於某日上崗,界定員工該行為屬曠工,且該行為超出一定時間則會導致公司依照相關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屆期該員工未來上班則可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時候一般是直接送達,但如果聯絡員工未果,則可以通過ems郵寄送達,但要在快遞單上寫明郵寄的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防止員工稱收到快件,但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還要儲存郵寄回執。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1 勞動者根據以下情況,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