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鍵盤的灰
員工曠工,接私活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必賠償。
員工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辭退補償金即可辭退: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樓:slove璐
拜託,難道在你們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嗎?沒有約束條款嗎?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他已經不保證你的利益了。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他在工作時間出去,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
廣東胡律師:
你有他上面3種惡劣情況,你就不會隨便找一個證據去炒他呀,隨便一條都能夠炒他不支付賠償金。
舉證他總曠工,還有可以拿他做私活影響你公司聲譽及損失的證據,你是用人單位還給一個勞動者完,趕緊花點錢給公司請個法律顧問吧,這點小事就把你為難死了。
4樓:毛球貓
現在起作為領導的你做好舉證的準備(找到證據辭退他)。再有就是單獨為他準備一份他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用公司的任務、紀律來整治他,完不成任務降職降薪,逼他自己辭職。
5樓:利天法律諮詢
我覺得企業出現了這種問題
當然比較頭疼的啦
從根本上說還是員工存在問題和責任
但是企業應當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方面對於企業給予員工內部處理還是非常看重內部規定的如果當初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給予員工處分呢?
況且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有約定或者法定事由的沒有這樣的事由,員工很容易提出抗辯
同時,您所列舉的很多內容是沒有充足證據去支援的事過境遷後很難再印證,所以企業制定良好的制度是不是更重要啊?
6樓:匿名使用者
1、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用規章制度予以限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9條。你的規章制度有權規定哪些情況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出現一次就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小錯不斷大錯不犯的,還可以規定一定時間內累計數次小錯即解除勞動合同。
2、規章制度可以理解為企業內部的「法」,在勞動爭議中有很強的效力。但要注意,你的規章制度必須是民主程式制定的(例如工會討論)、不違法的、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否則無約束力。
3、有了制度以後,你還要有證據能證明他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由同事當證人是不行的,因為同事都是公司自己人,與公司有利益關係,不可信。如果你們有工會,工會的證明效力較高。
員工曠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曠工一定天數用人單位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所以,只要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要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的話,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單位會有曠工多少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真想要賠償。。。嘿嘿。也是可以操作的。
員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10樓:ofweek人才網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應包含勞動者姓名、崗位、合同期限、解除時間、解除原因等重要內容。
可通過當面送達、郵寄**信等方式通知到員工本人,並留回執。
員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11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一)
致:_________
由於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職期間,未作報備,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擅自於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曠工,達六天。
按照公司規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2016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2016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特此通知!
_________****
20xx年 月 日
簽收:_
只要勞動者曠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智聯校園
公司如果要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經過民主程式並有效公示的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但理查德認為,公司也不可隨意的、不合理的制定相應的標準,例如:公司如果在公章制度中規定曠工1小時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規定就屬於不合理的規定,即使是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有效向勞動者公示的,也不能適用。
在實際操作中,目前通常認為曠工超過3天以上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的,法院基本上會支援公司。
員工曠工,按照公司規定,可以對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規定不計發當月工資,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這樣合法嗎
規章制度 違反法律 損害勞動者權益 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沒有,實際工作日工資得發。問題的關鍵是看你公司對此方面是如何規定的,你曠工是否達到自離或開除的標準,你...
員工簡歷造假,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如果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
用人單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多久告知員工
一 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