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範曉霞律師
回答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調解書,不能起訴,因為調解書是合法有效的。
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的。
調解達成協議的,
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於已經裁判併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此原則對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4、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經過六個月後,又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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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仲裁調解書後還可以起訴嗎
2樓:誠心為您諮詢
簽了勞動仲裁調解書後,雙方的糾紛就已經處理完畢,不可以再起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3樓:
區別如下:
1、二者出現的程式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3、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盡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4樓:面壁
別的不多說,關鍵就是這麼一點,即雙方的意見是不是統一了。
調解書,是爭議雙方意見統一,所以調解書下達後,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是爭議雙方意見不統一,這種情況下仲裁機關做出了裁決,所以裁決書下達後,並不立即生效,雙方若在十五天內沒有向法院起訴,則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若有不服的一方在裁決書下達後的十五天內向法院提出起訴並撤銷了,則裁決書失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是指仲裁委員會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其特徵如下:
(1)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調解達成的協議製作;
(2)是仲裁委員結案所作的書面決定;
(3)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的具體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二者出現的程式不同。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製作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4)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內容有很大不同。
6樓:我是誰哦
調解書是可以商量的,仲裁裁決書是不可以逆轉的
仲裁調解書下了就不能再起訴?
7樓:
仲裁一裁終局,調解書最後一方簽字生效.不可再起訴.
已經達成仲裁調解書,是否可以起訴? 10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屬辦事處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否有權進行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廳關於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立鄉鎮辦事處的通知》的規定,辦事處的性質為「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接受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委託行使其部分仲裁職能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就是「按照縣(市、區)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許可權,依法處理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理論,**機關的派出機構只有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是***頒佈的行政法規,而《江蘇省勞動廳關於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立鄉鎮辦事處的通知》性質上只是「通知」,不屬於行政法規、規章的範疇,因此本案中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而其下屬辦事處則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進行勞動仲裁,其仲裁調解書應加蓋「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公章。
第二、該仲裁調解書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五十二條的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該份仲裁調解書僅僅加蓋了印章,並沒有仲裁員的簽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構成要件的。
第三、該仲裁調解書在本質上應當屬於哪種範疇?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由此可見,本案中的調解協議在本質上是屬於合同的範疇,是通過私權來解決民事糾紛,受《合同法》的調整。
如有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只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當然,如果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是通過公權來解決民事糾紛的,比如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綜上所述,合議庭經過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認為該辦事處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無權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其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9樓:範曉霞律師
回答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調解書,不能起訴,因為調解書是合法有效的。
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的。
調解達成協議的,
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於已經裁判併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此原則對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4、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經過六個月後,又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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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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