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歸定區限沒有為我申報工傷月後他還能申報嗎

2022-01-25 12:04:14 字數 5240 閱讀 4084

1樓:王元頁

受傷一個月內單位不申報,你可以一年內自己去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讓單位配合提供材料進行申報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2樓:寶貝馬龍福

這個看怎麼去說。如果確實是在單位工作中,出現了工傷事故。而單位沒有及時上報。

這個肯定可以告單位了。另一個單位沒有上報。那只有單負一切責任的了。

在二年之內都是可以申訴的。

3樓:一葉小舟

工傷要求在24小時申報,超過不予受理。

4樓:千喵

除了工傷事故後,申報工傷的期限為40天,超過後將不能申報。

5樓:

工傷要在24小時內報案。

6樓:愛喝粥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幾個月前受傷了沒向單位申報工傷,現在還能申報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能。根據工傷認定辦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記住,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提起申請。 祝你好運!

8樓:戶映寒

看證據,也看領導態度吧。

單位沒有給我報工傷,還能按照國家規定要求賠償嗎

9樓:商標註冊

單位不給報工傷,勞動者可以自行申報工傷,否則可能得不到應有的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要等**終結後,做傷殘等級鑑定,會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你。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報的

你不能按照國家規定來要求賠償的

你在一年內,可以自己去申報工傷

申報時,要公司蓋章的,如果公司不給你蓋章,建議你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的

單位說什麼只報了集團的工傷

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建議你要抓緊時間的,到勞動局再去諮詢的

12樓:

你在受傷之日起三十天之內認定工傷,在工傷認定下來,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工傷鑑定,鑑定傷殘級別,如果貴單位沒有給你申報,那麼費用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賠付。

13樓:山野柴胡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的手在單位傷了,單位沒有給報工傷,現在快3個月了我還能報工傷嗎,需要什麼東西和流程 10

14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可以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在負責認定的人社局工傷科領取空白表自己填寫),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三)當地人社局規定的其它材料。

工傷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蓋章、簽字,不是必備程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

需要準備的材料到勞動局領取工傷認定申請書時,會有一份宣傳資料告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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