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披頭仙翁
有責任,而且責任很大!
1)依照我國法律,被僱傭的人受傷或因工傷死亡,由僱主承擔責任;
2)責任大小視同工傷或因工傷死亡帶來的損失,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
3)此為專業解答!盼採納!
2樓:
房主主人不能說是有責任,但是因為幫工使房主受益,房主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畢竟不是房主的主觀過錯,屬於意外事件。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是幾個相關的法律規定:
《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就是說,不管僱主是故意還是過失,僱主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對方有一定的過錯,僱主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4樓:張明律師諮詢
房屋主人是要承擔責任的,承擔主要責任
5樓:101巴士
先簡單回答一下,一般你要承擔責任,如果對方有過錯,可減輕你的責任。有空再詳細解釋
法律權威人士進來問答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何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勞動者遵守的「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何規定就很重要: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所以所謂的「單位規章制度」是指:經過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所有勞動者都沒理由不熟知的規章制度。
就你以上提出的問題,你可以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對於所謂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理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足證據舉證證明,就應當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支付經濟賠償金。
關於經濟賠償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你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賠償金。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對於仲裁判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細節問題你可以**或者找律師當面諮詢。
請教法律問題,請教二個法律問題
事件的過程 行為每一個小的細節都會有關健的作用。證據的運用與採信上得有可靠度與可信度,你提的存有很多模糊概念。你到底是被告還是原告?被告是抗辨,原告是依法主張。你這事這樣請教是沒有實際上的作用的,在當地找一個末流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會為你理順明白的。我給你回答過了,交通事故連帶不了僱用人。除非受傷...
關於法律問題,我想請教一下,關於一個法律問題,我想請教一下。
如果事情完全與你說的一樣,甲方三人於去年故意挑釁乙方並毆打,乙方沒有還手,甲方三個繼續挑釁毆打,結果乙方抽出隨身小刀,是一刀致其中一人重傷的話,乙方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的,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是二刀以上造成對方重傷,可能會被定為防衛過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
想請教關於法律的相關問題,關於一個法律問題,我想請教一下。
首先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