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之後,包工頭不給錢,工傷賠償包工頭是否要承擔些賠償

2022-02-06 05:53:03 字數 5599 閱讀 9563

1樓:德美律師

在處理了訴訟,確認賠償款項後,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通過銀行賬戶查詢、房產、車輛資訊查詢等,對其採取凍結措施,督促其履行賠償義務。只不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由於法院執行庭僅僅是形式上的查詢,沒有更多精力專注於個案,當事人如果能配合執行工作,向法院提供相關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更好

2樓:河南律師協會

首先去仲裁委,不行的話你就起訴到法院

3樓:火焰天使豬

拿到法院的判決之後,在判決生效後對方還沒賠償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收費的

4樓:簡簡單單

1、工傷之後,包工頭不給錢,可以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把有資質的發包商作為用人單位,認定為工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傷賠償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12333社會和勞動保障部**!

希望採用

工傷賠償包工頭是否要承擔些賠償

6樓:甜美志偉

需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把工程或者業務承包給包工頭。

包工頭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者轉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者轉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後,對於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取得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

償權。 從這些情況來看,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准許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追償權,只是法律給於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

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追償權因權力擁有者的不主張,不行使而不具有現實的意義。

在權利人追償的時候,也不是必然的全部追償,可以部分追償,也可以全部追償,至於是全額追償還是部分追償,取決於追償權人。這種追償與否,追償多少皆不明確固定,因而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只是一種請求權,只是法律上的一種准許,一種設

追償權定。這種權利之所以專屬於追償權人,是因為換做別人是不能夠被准許的,別人無此資格。即便是追償權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夠向被追償的人主張權利。

在代位權行使的情況下,由於追償權的這種不確定性和追償權人的不主張而不存在這種債權,所以,這種權利不能夠成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在司法解釋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當中,我們看到撫養、贍養、婚姻、繼承的債權被界定為具有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的性質。

這裡,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專屬債權的性質一般都有主張才存在,不主張僅僅是一種可能的屬性在裡面。主張多少,比如贍養費500元/每月可以,還是700元/每月,都是不確定的,界限在於負擔人的能力。

而保證人保險人的追償權利也是這樣,可以追償,追償多少,不確定,界限是保險賠付額或者是替代償還的保證債務。

在工地受傷後包工頭說沒錢賠償怎麼辦

7樓:羊洋楊老師

受傷工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在工地受傷後包工頭說沒錢賠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涉及醫療費用的,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沒錢賠償,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9樓:豬精少女滕

回答工傷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專案也不同。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

更多3條

10樓:臨沂勞動律師網

關於你的工傷問題,無憑無據的情況,不需要找律師。首先從工友簽字按手印證明你受傷屬實取據,拿上工友的證明到工作廠地勞動廳求救,便可得到處理,但你必須瞭解工頭老闆姓名地址**。

礦工工傷認定以後包工頭死活不給賠償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傷者職工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在工傷認定後,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傷認定後,達不到定殘標準的,勞動者只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勞動糾紛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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