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魚教育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的,不是出勤,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2023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2023年9月18日《***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14日《***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11日《***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樓:諾諾百科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充套件資料:
一、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
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二、舉例說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間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3樓:sunny佳爺
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假日,自然應計算在出勤內。
每月的實際應出勤天數的具體計算應該是:當月實際天數-當月法定節假日的天數-當月的休息日。比如2023年3月份,正常出勤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這3倍的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正常月份工資計算的日平均工資,而不應該是某個月(如10月份)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製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閒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貢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
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
《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4樓:中顧法律網
國家法定節假日可以算在應出勤天數裡面的
這個需要看具體什麼崗位==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導班人員
當然該天應支付工資的計算與平時不同
5樓:水6元
***辦公廳關於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秋節、國慶節: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 2023年10月份應出勤天數=日曆天數31天-國辦發明電〔2011〕45號7天—雙休日6天(13~14、20~21、27~28)=18天。你10月份實際上班21天,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你其中有3天為加班,應當得到3天的加班費。你10月3日上班1天,還有2天是哪2天?
你說說看。
6樓:q北京呂律師
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法的,週六日上班時雙倍工資,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公司實行單休制度,而超出應出勤部分的天數,工資不予發放
法定假日應該算在應出勤內麼
8樓:醉笑離殤
法定假日不算在應出勤內。
所謂應出勤天數,是指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這3倍的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正常月份工資計算的日平均工資。
拓展資料:
1、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製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
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9樓:sunny佳爺
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假日,自然應計算在出勤內。
每月的實際應出勤天數的具體計算應該是:當月實際天數-當月法定節假日的天數-當月的休息日。比如2023年3月份,正常出勤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裡,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這3倍的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正常月份工資計算的日平均工資,而不應該是某個月(如10月份)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製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閒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貢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
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
《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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