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範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首先,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必須交代其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首要分子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支配下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其次,從犯,分次要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應當交代自己實施的犯罪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罪行;幫助犯應當交代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及自己所幫助的犯罪實行行為。再者,脅從犯應交代自己被脅迫、被誘騙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及犯罪脅迫人、誘騙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最後,教唆犯應交代犯罪事實範圍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瞭解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之實施犯罪行。
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應供述:第一,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資訊,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樓:靜的窒息
「自動投案」1.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1.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1.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罪行2.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2.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2.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特別自首3.1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如何認定主動投案自首
3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5樓:力樂容
主動投案或者主動供述公安機關不掌握的事實都屬於自首
投案自首由哪個單位認定?
6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
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於自動投案。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7樓:燦爛正午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接受、認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和自首的職能管轄權,應該歸公安檢察機關,而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權歸法院,這是確定無疑的(特殊案件例外)。投案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且非常複雜的問題,法律則僅能作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些解釋,以細化、明確和完善,對準確處理這類問題,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是完全應該的、必要的。但解釋不能有悖法律本意,不能超出法律授予的許可權。
我覺得,最高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的一些解釋是有錯誤的,現提出來供參考,如果實屬錯誤,應該儘快改正。
8樓:把你的手給我
公、檢、法都可以認定。
被公安機關、檢察院認定為自首的,提起公訴後,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採信,認定自首;
沒有被公安機關、檢察院認定為自首的,提起公訴後,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自首的認定條件,也可以認定為自首。
怎麼就投案自首了?
9樓:易書科技
著名化學家卡爾研製出了很多化學產品,憑藉著**產品專利給各大公司,卡爾成了百萬富翁。在倫敦市一條繁華的大街上,他購置了一套豪華公寓。鑽研化學之餘,卡爾還對收藏世界名畫和文物頗感興趣,他購買了許多名畫掛在客廳裡。
一天夜裡,有個小偷鑽進屋裡行竊。他偷了幾件文物,經過客廳時順手拿走了一幅名畫,之後小偷打算從原路逃走。突然,餐桌上放著的一瓶高檔名酒將他吸引住了。
原來這小偷是個酒鬼,平常就嗜酒如命,這會兒他一看到有這麼好的酒,便不管三七二十一,迫不及待地擰開瓶蓋,仰起脖子喝起來。他剛喝了一半,忽然聽到門外有響聲,大概是僕人聽見有什麼響動前來檢視了。小偷一慌,忙放下酒瓶,趕緊逃走了。
第二天一早,卡爾發現家中的幾件文物和名畫不見了,就連忙報了警。警察局派詹姆警長趕來,組織破案。
詹姆在屋裡轉了一圈兒,見罪犯沒留下什麼痕跡,只有一股酒味瀰漫在空氣中。詹姆檢視了一下餐桌上開著的酒瓶並詢問了卡爾,卡爾斷定竊賊喝了幾口酒。詹姆頓時心生一計,他要讓這罪犯投案自首。
詹姆警長想的是什麼辦法呢斷案結果詹姆讓卡爾以化學家的身份寫份宣告登在報上,宣告裡說自己是個化學家,失竊那天晚上放在餐桌上的那瓶酒裡有毒,誰喝了,不出五天必定中毒身亡。他要求愛好那幅畫的朋友儘快到他家服解毒藥,否則生命會有危險。竊賊看了宣告以後一定信以為真,也會帶著那幅畫自首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投案自首 院關於投案自首解釋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釋(1998)8號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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