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樓:
勞動爭議處理方法包括和解、調解、仲裁等。
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約定互相讓步,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由無利害關係第三人居中協調,最終解決爭議或防止爭議發生;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書,以解決雙方爭議。
3樓:匿名使用者
⑴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⑵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⑶通過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4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幾種
5樓:鑽誠投資擔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
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6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間的爭議,這主要有四個途徑。
(1)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採取其他方式解決。
(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可找到他們來解決糾紛。
(3)上述途徑走完後,仍解決不了問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勞動爭議處理有哪些基本形式
7樓:匿名使用者
1.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
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是必經程式,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雙方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發生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處理方式如下: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對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勞動爭議處理途徑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 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裡所說...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什麼
內容來自使用者 蔣林志 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第二單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一 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 調解的特點 1 群眾性2 自治性3 非強制性 二 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的調解的區別 1 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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