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的說,構成犯罪包括三個方面: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懲罰性,滿足這三個條件才是犯罪,光有社會危害性當然不能稱為犯罪。
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社會危害性小的行為不是犯罪。
社會危害性這個概念確實落伍了,原因是太抽象,現在多用「法益」的概念,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為。而犯罪構成採三要件的話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2樓:韓遠橋
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可以定為犯罪。說白了,刑法說什麼是犯罪,什麼就是,刑法說什麼不是犯罪,什麼就不是。但是,刑法不是隨便說的,刑法在規定的時候就會考慮社會危害性大小來決定。
社會危害性足夠大,刑法就把它定為犯罪行為,否則就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所以對社會沒危害性或小,刑法同時也就不把它定為犯罪了。「社會危害性」只是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
而且關於犯罪的基本特徵我們國家刑法學界還有分歧。不必深究。大體上,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外加具有依法應受刑罰懲罰性,就是犯罪了。
犯罪構成在咱們國家現在就是四要件。就是完全依靠這四要件,如果一個行為,它完全符合我國刑法分則關於某一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的規定,並且它也不牴觸總則的相關規定的話,那就是犯罪。
你是在迷茫到底哪個才是確定犯罪的標準吧。我個人認為,什麼是犯罪這個問題,可以從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回答。對於立法的人而言,考慮的就是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問題。
但是,對於我們這些普通人或者說法官來說,判斷什麼是犯罪就靠四要件。
現在關於犯罪構成又有德國和日本所採用的三要件說。可以看看我樓上的觀點。我就不羅嗦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光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不能算犯罪,而且這與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關係不大,罪行法定!犯罪構成現在的發展趨向是趨於三階層說,原來的是四要件說,它存在一定的缺陷,不符合現在保障人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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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是毋庸置疑的。這個過程只需要考慮丙和乙在主觀上和客觀上有沒有救助的意思。丙在主觀上沒有救助的意思,客觀上藏匿劉某,所以丙沒有救助的意思 乙在主觀上不確定是否有救助的意思,至少是放任,不作為,在客觀上開車離開並未積極救助,也沒有救助的意思。總的來說便是逃避了。司法考試刑法問題。高手進 通俗的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