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個算是毋庸置疑的。這個過程只需要考慮丙和乙在主觀上和客觀上有沒有救助的意思。丙在主觀上沒有救助的意思,客觀上藏匿劉某,所以丙沒有救助的意思;乙在主觀上不確定是否有救助的意思,至少是放任,不作為,在客觀上開車離開並未積極救助,也沒有救助的意思。
總的來說便是逃避了。
司法考試刑法問題。高手進
2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的講 物件錯誤就是打錯人了,打擊錯誤就是打偏了。
在物件打擊錯誤下,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二者結論是一樣的。而只有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才區分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的區別。
d這個案例屬於打錯人了,是物件錯誤,所以二者結論是一樣的,都是故殺既遂。如果這道題題幹變成,丁欲殺仇人,由於槍法不準,把站在仇人旁邊的生父殺了,就是打擊錯誤了,d就錯誤了。
所以你在做這類題的時候,要先區分是物件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再區分具體符合和法定符合有什麼區別。
3樓:竺金梅
物件錯誤和打擊錯誤的主要區別在於嫌疑人自己是否產生錯誤認識,把a誤認為b殺害就是物件錯誤,打擊錯誤則是想殺a,結果因為槍法不好之類的原因殺死了b。
關於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現在只有打擊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所區別。d選項是物件錯誤,兩種說法都認為是故意殺人既遂。如果該選項改為想殺仇人,卻因槍法差殺死了父親,則會產生區別。
具體符合說認為是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法定符合說則認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一罪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物件錯誤是認錯了,打擊錯誤是打錯了
一個刑法司法考試問題,請您指教!
5樓:
一般來說,司考不會考界定模糊的問題。本人認為甲乙二人雖不構成共犯,但乙已經構成窩藏罪。關於窩藏罪贅述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客觀特徵
何謂「窩藏」,2023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2023年刑法修訂時,對 「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
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於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徵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般情況下,司考測試定義模糊。我認為在b二人並不構成同謀,但b已構成窩藏罪。重複如下:
犯罪窩藏「刑法典」第三條110:「明知犯罪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掩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不不到三年的時間,不超過10年的監禁。
犯罪謀作為一個普通的刑事處罰。「
在中國,是指明知而其他的罪犯,他們隱蔽的地方或逃避其行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基於共同的犯罪行為。
罪行,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提供了一個藏身之處肇事者,財產,並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一個自己的家,房屋管理的犯罪手段,或給罪犯資金,貨物,包括食品,服裝等,幫助肇事者隱藏或逃生時,為逃避法律追究。
假證明包庇犯罪。這是點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據,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事實上,兩項罪,窩藏和包庇罪,窩藏罪所謂的,明知是犯罪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他們逃脫和隱藏行為。包庇罪窩藏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是明知虛假的證詞。
構成要素
主觀因素
包庇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那個人故意包庇的行為,知道,是認識到自己窩藏犯罪的犯罪和實施。實施窩藏行為明知犯罪的,或窩藏,不知道自己的罪行,但發現對方是一個刑事繼續窩藏行為構成過失犯罪,不構成窩藏罪。區分故意和過失,窩藏的關鍵是: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為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他犯了罪。
(2)行為人是否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的,推測他人的言論和行為,由行為人提出的各種要求。
(3)的窩藏行為是相反的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犯窩藏罪,而不是僅僅看行為人的自白,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情況而定,結合自己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如果行為堅決不知道其他犯罪或欺騙,矇蔽的藏身之處的同時,財產,幫助其逃匿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不能因為主觀上的故意,也可以不被發現窩藏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者。
的客觀特徵
何謂「窩藏」在2023年制定的「刑法」,一般認為,以港口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處。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在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於2023年修訂的「刑法典」,「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個藏身之處,或幫助罪犯逃離的慫恿和資金財產,他在隱藏。
第310條的新的刑法典的長期包庇窩藏罪的內涵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更符合窩藏罪的本質特徵,以防止一個不完美的放縱罪犯,因為刑事法律,「法律根據」的原則,窩藏罪懲罰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
7樓:
當然構成共共犯了,幫助犯。
理由:乙明知道甲所從事犯罪行為而對之進行幫助。具有共同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也就是說明知道甲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理論上不要求對具體的犯罪構成內容有確切的認識,只要認識到是犯罪行為即可)。
並且乙的行為對甲之後的犯罪行為起到了明顯的幫助作用。其中乙說:「你不論做什麼我都支援你」,這句話已經說明不論甲為何種行為都不存在實行過限的問題。
故乙成立為甲提供資金支援後的犯罪的共犯。
8樓:寧靜灣裡的小魚
感覺共犯有點牽強,如果是幫助犯,至少也應該知道是為哪一起犯罪提供的幫助。個人認為也應該是窩藏、因為她提供的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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