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規定與勞工合同不符是否違法

2022-03-05 07:05:22 字數 1184 閱讀 4545

1樓:賈俊峰律師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且上班時間不一致的,那麼勞動者可以申**班費或者安排輪休,不然,根據相關法律可以到勞動局反映此情況。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及減少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將勞動者在各關聯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間調動。相關法律擊破了用人單位此類規避手法。對勞動者實行勞務派遣,原工齡不可歸零了,而是將併入派遣公司裡。

要注意的是,在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連續工作年限應當包括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在適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原單位已支付的經濟補償應當扣減。在實踐中,存在一些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因資產業務劃轉、併購、重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將勞動者成建制地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或者通過行政命令等方式,將勞動者調往用人單位的情形。考慮到這種情形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著本質的不同,本條規定了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也應當合併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勞動合同簽了沒有風險,用人單位也不違法。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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