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增值稅混合銷售和營業稅混合銷售

2022-03-19 15:08:55 字數 5289 閱讀 9336

1樓:肆無的努力

一、先明確什麼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存在的前提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項業務行為不是貨物銷售行為的話,則不存在混合銷售的判斷前提,無論其是否涉及貨物均不成為混合銷售行為。

二、混合銷售是繳納增值稅抑或是繳納營業稅,按單位主要應稅收入性質判定。

1、增值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按上述規定分析,這些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主要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也就是說,以繳納增值稅收入為主要收入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不以繳納增值稅收入為主要收入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不繳納增值稅。

3、對於不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稅法明確規定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營業稅。

2樓:美的豆豆要健康

混合銷售不是按照稅種區分的,之所以混合 就是因為兩稅種的行為都同時發生了。

3樓:櫻桃味的海

主要是看業務主要部分是交什麼什麼稅種

4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的混合銷售都是按照增值稅貨物和營業稅勞務所佔的比例來確定,哪個多就是哪種混合銷售,現在都是按照主營業務來確定了,主營是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混合銷售,主營是營業稅勞務就都交營業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建築業的混合銷售需要區分貨物是不是自產的,如果是自產的貨物用到建築業勞務中,要單獨核算,貨物交增值稅,勞務交營業稅,如果貨物不是自產的,就都交營業稅。

原來的營業稅應稅勞務有一部分在營改增試點地區已經營改增了,比如交通運輸,此時如果銷售貨物,附帶提供運輸,小規模都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別計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運輸勞務的銷售額,分別交增值稅,運輸勞務的稅率是11%。

5樓:匿名使用者

對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增收增值稅,對其他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營業稅。

6樓:段幹桂枝商冬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例如:商店**商品同時負責送貨上門,中間的**商品為增值稅銷售,而送貨上門則是營業稅銷售行為,這個業務就叫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如何區分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與營業稅的混合銷售?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混合銷售存在的前提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項業務行為不是貨物銷售行為的話,則不存在混合銷售的判斷前提,無論其是否涉及貨物均不成為混合銷售行為。

如有的納稅人提供的是建築、安裝行為,因其本身業務不屬於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建築安裝行為業務中是否提供貨物,均屬於提供營業稅應稅業務,不會構成混合銷售行為。如有的納稅人是銷售貨物行為,同時在銷售貨物時必須提供安裝行為或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則構成混合銷售行為,需要就這項銷售行為進行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判定。

第二 混合銷售是繳納增值稅抑或是繳納營業稅,按單位主要應稅收入性質判定。增值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按上述規定分析,這些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主要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也就是說,以繳納增值稅收入為主要收入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不以繳納增值稅收入為主要收入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不繳納增值稅。

對於不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不繳納增值稅,那麼應繳納什麼稅種呢?《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稅法明確規定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第四條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判斷問題,[規定「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此比例判斷是指納稅人的年應稅收入,而不是指單項業務及單項混合銷售業務行為中貨物金額的比例。如納稅人簽訂並提供的一項安裝業務合同行為,其業務屬於營業稅應稅行為,不能依據這項業務中原材料金額比重超過該項業務總收入的50%來認定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並以此來認定此項業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兼營是指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並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

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徵稅辦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營業稅。這一徵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徵增值稅,沒有籌劃餘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樣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8樓:匿名使用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例如:商店**商品同時負責送貨上門,中間的**商品為增值稅銷售,而送貨上門則是營業稅銷售行為,這個業務就叫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如何區別營業稅混合銷售和營業稅兼營非應稅行為,還有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增值稅兼營非應稅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徵收增值稅,而徵收營業稅。

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於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範圍的經營專案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範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專案。

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專案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專案,但是這兩類經營專案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怎麼方便區分。還有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增值稅兼營非應稅行為。謝謝

10樓: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徵收增值稅,而徵收營業稅。

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於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範圍的經營專案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範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專案。

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專案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專案,但是這兩類經營專案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什麼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

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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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營改增其實就是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專案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就是對於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複納稅的環節。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 第212次常務會議決定精神印發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