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 如何理解逮捕的條件,如何理解和把握逮捕條件

2022-04-04 19:28:56 字數 4806 閱讀 8948

1樓:戚廣利

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

2樓:enjoy夢迴春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理解與適用好這些條件,把握逮捕條件的實質。

第 一,正確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必須明確逮捕條件對證據質、量要求的區別。對證據的質的要求,也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情況的要求。確切、真實的證據不 僅是審查起訴、定罪量刑時的要求,也是審查批准逮捕時的要求。

對證據的量的要求,在審查批准逮捕時,雖然對證據在數量上沒有明確要求,但是必須達到能夠證 明犯罪事實「有」的程度。是否要求證據充足。我們認為,證據只要真實,而且能夠達到證明犯罪事實「有」的程度即可,不宜對證據在具體數量上提出要求。

當 然,孤證是不可能的,只有確實且能夠互相印證的證據,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要求」。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我國《刑法》分則規 定的各罪名中,多規定有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在具體運用中,我們要注意以上兩點:

一是這裡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機關審 查批准、決定逮捕時,已有證據證明人的犯罪事實所可能受到的處罰。並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觸犯的罪名的全部量刑幅度,而是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所可 能判處的刑罰幅度。二是注意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所可能判處的刑罰最低刑要在徒刑以上,且沒有減輕情節。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主要是看其社會危險性的大小。包括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危險,也包括給社會帶來的其他危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 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有逮捕必要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 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 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既符合「有逮捕必要」條件的要求。

上述三個方面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我們必須把三個方面統一結合起來,樹立關於逮捕條件的全域性性觀念,人權觀念,重視逮捕的必要性在批准逮捕、決定逮捕中的作用,從而正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

如何理解和把握逮捕條件

3樓:戚廣利

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

逮捕的條件是什麼,如何理解無逮捕的必要

4樓:湖南疤博士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如何正確理解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三種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1、 擅自擴大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定條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的條件是其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三種情形之一。

從規定來看,這三種情形的犯罪都應當理解為故意犯罪。然而,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時將一些過失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也隨意予以延長。

2、對該條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都將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至三十日;(二)是對三種法定刑拘延長適用條件錯誤理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流竄作案的含義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

也就是說流竄作案是指在兩個市、縣以上均有犯罪行為。然而,公安機關認為,只要是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外來人員作案,不管本人是否還在管轄範圍外另有犯罪行為,均按流竄作案處理。

多次作案的含義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有時公安機關竟將兩次作案的也按照多次作案情形處理,這顯然不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律解釋。結夥作案的含義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對於這種非常明確的界定標準,公安機關有時也超出其範圍來使用,將單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結夥作案情形延長其刑拘期限;

(三)是對延長期限產生錯誤理解。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對屬於三種作案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必須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延長拘留期限時,在4至30日內任意選擇。

3、執行中存在延長期限計算錯誤。

刑事訴訟法規定,因三種理由犯罪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這裡,延長的期限是指三十日,並非指一個月。但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並實際執行拘留期限時,均按一個月計算。

6樓:胡俊刑事律師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在三日以內、特殊情況七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作出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明確「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

7樓:

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部分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沒有報捕的,但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要求公安機關報捕。這種情況在實際辦案中經常會出現。

8樓:樑玉輝律師

檢察院有決定權,公安局只是有執行權,平常我們看到的逮捕書,都是由檢察院做出的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監督著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提請逮捕等一系列業務活動,如發現應當逮捕而未逮捕的則應該通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如公安機關不予逮捕的 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也可自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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