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函美媛莊丁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指**徵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它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
(1)經濟能力或支付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稅收不應是專斷的或有差別的。這稱作「橫向公平」(亦稱作「水平公平」)。
(2)經濟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不同的稅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條件不同的人,經濟能力或支付能力強的人應該繳納更多的稅收,即所繳稅額與其收入的比例要高一些。這稱作「縱向公平」(亦稱為和「垂直公平」
2樓:du知道君
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的公平原則應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按受益徵稅,依據能力負擔。簡單地說,可以概括為競爭原則、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 1.競爭原則 稅收的競爭原則是著眼於收入分配的前提條件,通過稅收為市場經濟的行為主體一企業和個人創造競爭環境,鼓勵平等競爭。
公平的機會標準是創造平等競爭的前提,因此,在市場已經為行為主體提供了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稅收應不干預經濟活動不於在由於市場的缺陷而無法為行為主體提供平等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稅收應為行為主體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在由於企業資源條件差異、行業壟斷、個人的遺產繼承等原因而導致不平等競爭,形成收入和財富的差異,稅收就應對形成不平等競爭和收入財富差異的條件進行調節,促進平等競爭。 2.受益原則 稅收的受益原則是根據市場經濟所確立的等價交換原則,把個人向**支付稅收看作是分享**提供公共品利益的**,因此,個人稅收負擔應根據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來確定。接受益標準,徵稅和受益應是對等的。
對於因**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應承擔較多的納稅義務;反之,則應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受益原則的運用是假定市場所決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稅收分配是一種資源的轉移,因此需依據對等原則進行。受益原則作為**徵稅的依據,作為解釋稅收存在原因時自有它的理論意義。
但是,由於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點,使公共品受益邊界無法確定,即無法確定誰受益,受益多少,從而無法採取競爭**由市場提供。因此,受益標準作為一般原則無法在實踐中推行。但在特定情況下,以稅代費,按受益標準徵稅也是可行的。
這主要是對於部分由**提供的準公共品而言,這些公共品受益邊界較為清楚,消費的競爭性又較強,由於受收費效率原因而徵稅,誰受益、誰納稅,並按受益大小確定納稅,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則 稅收的能力原則是以個人納稅能力為依據行使徵稅。公平的均等標準是均等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或縮小個人收入和財富的差異,而由市場決定的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結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標準。
因此,應以個人收入或財富作為衡量能力標準,按個人納稅能力行使徵稅,使負擔能力比較強的人承擔較多的納稅義務,負擔能力比較弱的人承擔較少的納稅義務,通過稅收調整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實現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標。能力原則包括普遍徵稅和能力負擔兩個方面。 (1)普遍徵稅。
依據普遍徵稅原則,市場經濟中的行為主體凡是具有納稅能力的都必須普遍徵稅,消除稅收上的一切特權。同時,排除對不同行為主體的區別對待,以及對某些行為主體不應有的減稅和免稅,並制止和消除逃避納稅行為的發生,使稅收普及於稅收管轄權下的一切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體現了在稅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樣一種平等思想。
(2)能力負擔。依據能力負擔原則,凡是具有同等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同等納稅,以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負擔能力的納稅人應區別納稅,以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都涉及負擔能力的指標選擇。
反映個人納稅能力的指標主要有收入、支出、財富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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