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理論上講,小區公共區域應該歸所有住戶共同所有,住戶當然可擁有使用權和處置權,所以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用哪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不用哪一家物業管理公司。
所有權人有決定權,但因為是所有住戶共有,所以做出意思表示前題是大部分業主一致同意。
你的情況,建議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採取預定、預留等方法可以妥善解決。如仍行不通,可考慮招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呵呵
2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有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停車位應該優先提供給住戶使用。從理論上講,小區公共區域應該歸所有住戶共同所有,住戶當然可擁有使用權和處置權,
法律分析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爭議較大的是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經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做法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借鑑國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門認為,屬於業主共有的財產,應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歸任何業主專有的財產,如電梯等公用設施、綠地等公用場所。
從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看,一般來說,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是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歸業主專有或者專用的。這樣,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糾紛。如果規定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由於車庫、車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業主之間享有的住宅面積不同、商品房銷售的狀況不同等原因,歸業主共有很難操作。
據此,根據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同時,對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的問題,有針對性地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3樓:神級般存在
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有的小區對院內住戶的車輛收一些費用,外面沒交費的車就不讓進了。
4樓:獨行霸王俠
小區內的住戶有優先使用權,非小區住的車輛停放如還有停車位的話須按規定繳費後才能停放的。這種情況國家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靠物業管理進行合理的利用罷了。
5樓:吾本漁樵
小區停車位是否應該優先提供給住戶使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從以下兩點理由來說,應該優先提供給住戶使用。
1、小區停車位的衛生、停放車輛的安全管理都是業主(住戶)以物業管理費的形式出資維護的,誰投資,誰受益,作為投資者的住戶有優先使用權是理所當然的。
2、小區停車位是樓房、住宅的附屬物,開發商在樓盤開放時,同時興建了停車位、花圃等小區公用設施,在售樓時是將這些設施配套**的,雖然沒有把停車位計入公攤面積,但是這些設施的資金投入,全部計入住宅的銷售單價中,實際上是讓全體業主把設施買下了。作為設施所有人的住戶,無疑是要優先使用。
為什麼要規定小區業主的車位優先使用權
6樓:鈔逸
露天場地劃出的停車位業主應免費使用!物業只能管理,即分攤就近業主使用。物業管理費就應包含這種管理!
物業把其賣掉車位,這是典型的霸凌行為。國家政策法規沒有及時跟進,造成居民與物業對立!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5
7樓:anyway丶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範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範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8樓:知心炎珏
小區內車位分兩種,一種是規劃車位,使用權應根據協議約定;另一種是佔用共有道路的車位,使用權歸業主共有,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9樓:匿名使用者
歸投資商。《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但實際上很難操作。若業主和投資商沒有另外協議的話,其屬於投資商,只是若要賣出或出租,業主有優先的權利。
物權法中所規定的物權種類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
10樓:蔡仲翰
這個問題嚴格來說目前還有爭議,因此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正在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就我所知,目前的起草的司法解釋草案是在開發商在向最後一個業主銷售房產後4年之後才可以對外銷售小區有產權的車位。至於其他停車位,使用權的具體運作應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去操心,因為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草案,這些收費也是由業主共有的。
11樓:戢葉孤春
歸投資商。這是物權法的一個較為籠統的規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實際上很難操作。本人認為若業主和投資商沒有另外協議的話,其屬於投資商,只是若要賣出或出租,業主有優先的權利。
關於小區停車位的法律問題
12樓:正氣長春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的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公司要收取停車費,必須保障你的車輛安全,或者提供場地,如果二項達不到要求,不能收取你的停車費,更無權干涉你安裝停車架。
你們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決定該物業是否聘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規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建築規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面積是沒有分攤給業主的歸屬權是開發商是賣是租確定權不在於業主。
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不屬於你個人)。你在車位安裝三角架行為屬於佔用。
四、物業公司不管是否收取停車費都有義務看管車輛但是不一定保障你的車輛安全,因為大多數物業公司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俗稱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場地及裝置設施維護費用)。一般不提供提供保管服務(未經收費單位同意不能停與離)。
五、物業公司多次提出整改後仍不執行,後果是失去三角架或者個人誠信有汙點。
14樓:白白小姐丶
1、《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23年版)對居民停車率只作了10%的下限指標,出於對地面環境的考慮,又規定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
2、另各個地方還有地方性的規劃設計規範,車位設計要求是住宅戶數配比車位數。如小戶型1:0.1,大戶型1:1。這個因地域及規定的不同而不同,要檢視當地的相關規定。
個人感覺不管是國家規定或地方規定,對車位規劃的相關規定有點跟不上現在中國的發展需要,現今小車已經成為多數人家的出行代步工具,擁有車輛的家庭比例很高,很多小區特別是老舊小區,停車難是社會比較凸現的問題,相關的停車糾紛也越來越多。最好是1戶:1車位,另外再加上10%公共停車位,用於商務/外來/探訪停車,這樣才能解決停車難、管理難的問題。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15樓:機智的煎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1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作出了對於小區車位的明確規定,現在給你貼出來: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範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範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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