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港渡者在旅途
第一, 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公正是古今中外人類普遍追求的理念,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與社會民眾的共同追求。會審制度集中眾多**的智慧和力量解決疑難、複雜的案件, 確保了司法公正。
正如有學者對漢朝的「雜治」所評價的那樣,「 雜治」制度與獨任制相比, 更具合理性, 它可以發揮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 主觀片面和徇私舞弊; 有利於查清案件的事實真相, 對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有積極作用。所以, 漢朝「雜治」制度為後世王朝所繼承。因為這些熟知法律的**共同參與案件的審理和評議, 可以一起見證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現, 可以更全面聽取當事人的供述和證人的陳述, 然後根據經驗剖析、審視和挖掘證據, 準確分析、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也即這種集體審理與研究, 可以較快地理清事實和法律關係, 做出決斷, 彌補審判人員個人知識上的缺陷和認識上的不足。因而有利於保
證辦案質量, 維護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 會審制度從程式方面維護了司法公正。以致有學者認為:
古代的會審制度就是使用程式上的方法來控制適用死刑的一種司法制度。程式公正被稱為死刑公正的基石, 很多人認為中國古代程式公正缺失, 其實是一種誤解, 會審制度就是中國古代程式公正的典型代表。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 知識全面、為人正直的理想法官並非普遍存在, 所以採用多人蔘與重大和疑難案件的審判, 集思廣益, 以儘量避免可能出現的認識的偏差, 作出準確裁判, 這就是程式公正的制度設計。
中國古代會審**參與會審, 在一定意義上也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西周「三刺」定罪制度, 可以彌補「五聽」斷獄的缺陷。「五聽」斷案注重的不是證據, 而僅僅是被審訊人的外部表情和供辭, 很容易錯判錯殺。
「三刺」定罪雖不是以偵查確鑿證據為出發點, 但其已包含著調查研究的內容, 有利於防止冤獄 。
第二, 有利於抑制司法腐敗。對於司法權的約束, 在個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權外部的力量來進行, 而必須在司法權內部設計出一種原則或制度出來。中國古代的司法審判是職權主義的模式, 司法任意性較強, 因此, 讓其他行政機關的**參與會審,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約司法權和抑制司法專橫的作用。
《周禮》載: 疏為斷案時, 恐專有濫, 故眾獄官共聽之。!在中國古代行政權力發達、審判技術相對薄弱的情況下, 司法審判方面的權力制衡很有必要。
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會審審理的案件就絕對沒有腐敗, 但至少有減少發生的可能性。由於多位**共同參與審判, 又共同承擔責任, 因此可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防止有對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現象的發生, 抑制專橫的審判行為和判決結果, 因此, 會審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敗。
第三, 有利於推進法律發展。在會審過程中, 司法**和非法律職業的行政**通過共同審理重大疑難案件, 可以在法律知識、社會知識、思維方法等方面相互學習、相互啟迪, 共同增長知識和才幹, 最終推進法律發展。史實表明, 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適用民事陪審團制度當中獲得的。
可以說, 通過共同審理案件, 有利於知識的增長和技能的提高。尤其是使行政**在同司法官接觸及共事的過程中, 快速地學習、瞭解法律專業知識, 並通過其廣泛的社會聯絡將其普及到公眾之中。而行政**從其他領域的角度對案件所作的分析,也會彌補法律條文字身所存在的不足。
參與會審的**能把群眾的生活經驗、道德觀念及法律意識帶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加以運用, 具有非常好的社會效果。並且, 在法律缺乏或者法律存在缺陷的時候, 適度地用社會觀念來稀釋法律的剛性也顯得極為重要。同時, 在法律上有許多案件, 本身就是以社會觀念作為基礎的, 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為法律的原則和判決的依據。
此外, 對於一些案件, 必須以 所有能正確思考問題的人都感到適當 , 作為基本的標準來進行認定, 以此促進具體訴訟規則、相關法律解釋的完善, 從而推進法律的發展。現今, 我國學界幾乎一致認為, 會審制度是近現代審判合議制度的前身。當今世界各國都能找到會審制度的影子, 實行參審制的大陸法國家中, 大部分訴訟案件, 特別是重大案件, 幾乎都由法官和參審員組成合議審判庭, 共同審理。
2樓:house亮亮亮
明朝的**司法機關組織和名稱與唐宋時期基本相同,但職權管轄有所不同。它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訴案件,稽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審理**百官案件。大理寺不掌管審判,專門對刑部審理的案件進行復核。
都察院是**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三法司」對重大案件實行聯合審判,叫「三司會審」。「三司」會審後的判決必須報請皇帝批准。
清代的**司法機關與明代的基本相同。**的最高審級是「九卿會審」。九卿是六部尚書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組成。每年審理死刑案件的「秋審大典」,九卿都參加。
秋審是清代由朝廷**定期複審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種會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明朝時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後霜降時舉行的。清朝沿襲下來。
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重大犯罪,應立即處決的,叫做「斬立決」或「絞立決」,對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時重審決定。每年秋審之前,各省督撫必須將有關案件先行稽核或審訊,並提出處理意見,於五月中旬前分別送給九卿,供秋審參閱。到八月份,九卿等**到天安門外金水橋西會同審理。
因人犯監禁在各省,秋審只憑檢冊稽核。秋審後,上奏朝廷,經皇帝御筆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審後不久,到霜降後10日,九卿對刑部判決的案件或京師附近斬監候或絞監候的重囚犯進行復審的制度,叫朝審。這是明英宗天順三年(公元2023年)首創的。清代把處理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
明清時,除秋審和朝審外,還有「熱審」。這本來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制度。明成祖永樂二年(公元2023年)重又實行,清康熙十年(公元2023年)定為制度。
熱審於每年小滿後10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對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減等,笞刑杖刑寬免;監外帶枷號的犯人,暫行保釋去枷,到立秋後再補枷。
經秋審和朝審的案件,有四種處理方法:情實、緩決、可矜、留養奉祀。「情實」,即罪情屬實,處刑恰當,這類案件奏請皇帝批准執行死刑;「緩決」,即案情屬實,但危害性較小,留待下一次秋審或朝審時處理;「可矜」,即案情雖屬實,但情節不嚴重,可免予處死,一般屬於老幼廢疾等人犯罪;「留養奉祀」,即情節雖嚴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予處死。
明清朝會審制度雖然存在形式主義、文牘主義的種種弊端,但它有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對地方和**司法機關的活動也是一種監督。
論述慎刑思想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
3樓:老書櫥
慎刑理念copy作為中國傳統
司法文化的bai重要組成部分du,是傳統司法文化中最zhi能夠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dao內容。所謂"慎刑"就是主張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審慎、寬緩,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施用刑罰要慎重從事。儒家秉持的人本主義,"仁政"理念,為政以德和"執中致和"等思想是慎刑理念發展延續的理論基礎。
慎刑理念主要在司法機構設定、司法官吏的執法要求和違法責任的追究、司法審判方式和原則、訴訟審判程式等方面對古代司法制度的設計與執行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研究這種理念、制度的發生和存在的意義在於不僅可以加深我們對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特徵及其歷史價值的認識,而且對於我們如何在當代的社會主流文化中創新與時代發展相適應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具有啟示意義。
參考**:論慎刑理念對古代司法執行機制的影響
中國古代會審制度的特徵有哪些,急急急
中國古代會審制度論述
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和規則? 20
4樓:cwy淡淡微笑
清朝刑事審判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秋審和朝審制度上。重點掌握好秋審制度,朝審可以看作是秋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司法的不足
古代棺槨制度是怎樣的古代棺材的種類
葬具是盛放死者遺體的用具,土葬所用成為棺。上古時,葬埋無棺,據說最早的棺是瓦制的,即陶器,商代以後採用木棺。禮記 檀弓上 和 喪大記 所記載周代制度規定 天子之棺四重 諸公三重 諸侯再重 大夫一重 士不重。就是說是天子所用除貼身的內棺外,外面還套著四重外棺,總共五重。每一層棺都有特定的名稱 最外一層...
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大演變,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變化
1.夏訥時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2.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諸侯,實行森嚴的等級 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勢力逐漸擴大,在東周時嚴重威脅 政權的穩定 3.秦朝建立 集權制,在 高皇帝制度和 官制,在地方實行郡縣制,用於加強 集權 4.漢初實行郡縣制和分封制並存的方式,封國逐漸強大,出現 七國...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
1 察舉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準,大致不出四條,史稱 四科取士 後漢書 百官志 注引應劭 漢官儀 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 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 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 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