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裝修工地出了工傷後理賠的事情,需要懂法律朋友幫助

2022-05-12 07:51:49 字數 6092 閱讀 3053

1樓:管律師

還是說得不大清楚.

第一,乙是否有資質呢?你上面沒提其資質,應說明其是有資質的,

第二,,這個受傷的工作是受僱甲方還是乙方呢?從你上面說的內容裡,還是有點模糊,但又偏向於是受僱於乙方.那麼就形成了僱傭關係,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其實從以上所說中,各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包括受傷一方.所以其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僱主就得賠償.

本身這個簡單的案子,直接就由其僱傭的一方賠償就行啦,可是這裡出現啦一個說不清的事情就是甲方自已帶他去,其他人不用上班,這裡的問題就得分是不是在上班期間,那天是否該不該上班呢???還是沒說清楚.所有的都有點模糊.

所以,在這種有點模糊的清況下,各方又不讓賠償,那麼,建議到輕醫院出一個診斷證明及作一個傷殘鑑定,然後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係,而是僱傭法律關係,屬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式。)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本省勞動廳的規範性檔案確定.

當然你也可以去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請求幫助.

根據你補充,作以下分析意見:

其一,根據你所說的話,那個也只是個包工頭,那這個資質就暫不理.不過有一點要清楚的事,那個介紹是把受傷的那個人介紹給誰,幫誰工作的其二,對於介紹人,這個跟本事故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這個也暫不用理.

其三,事故當天其他做電的所有工人包括乙,有其他事情所以停工一天,由於甲追的急,所以乙臨時介紹了個人過去。這個介紹又是怎麼概念哦,如果是受僱於乙的話,那受傷的那個人是按照乙的指示去工作的.那很肯定的是,受傷的那個人與乙僱傭關係,那麼由僱主,既乙來賠這錢就行啦.

但現在你說的是介紹,這就複雜.那麼要確定的是,受傷的那個人是當天具體是受了誰的指示去工作的.那這個甲和乙又有沒有簽訂合同.

實際上的關係又是如何的,或者說在這個工程裡實踐中是怎麼去操作的.不過這些暫時通通不理,

總之,就以甲和乙為共同被告吧.至於怎麼去分配責任就由法院來定吧.

2樓:

這個是很典型的僱傭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僱工在實際工作之日起就與僱主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僱工有權利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要求賠償,一種是工傷保險,一種是沒有工傷保險的情況,但是考慮到整個僱傭過程的特殊性,甲和乙應付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參考如果僱工本人有過錯,可適當減免僱主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先找勞動監察機關,他的傷殘有兩處骨折的話,肯定在九級(或者是以上) ,九級 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再加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去法院起訴甲、乙,做司法鑑定。

問關於建築工地發生工傷的賠償事宜

5樓:清晨陽光大海

1.確認勞動關係是申請工傷的第一步,先要到仲裁部門立案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係。

2.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3,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4,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5,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具體專案和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四)****費

1、標準:**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依地方規定,****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

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係,你應當儘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儘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如果不能確定勞動關係,你們可以到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鑑定時需要傷者本人帶上身份證影印件,病歷,**等。

然後根據鑑定結果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傷筋動骨一百天,現在還不能落地是正常的,首先你不要著急,先把傷養好,至於賠償多少合理,像你碰到的事情,在工地有很多,主要賠償範圍是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一般多有相關規定,你可以等傷好了以後,再找負責人協商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是工傷保險還是社會保險?有無勞動合同?屬於什麼單位?補充下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屬於工傷,最好先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有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結果,也就好計算費用了。從你談的情況看《左腳無法落地,功能受限》,可能構成九級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 如果按九級傷殘計算,一次性賠償6萬元左右比較合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去找工頭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啊!

建築工地工傷如何賠償

10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涉及到賠償的範圍、程式、主體等方面。首先說一下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係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發生工亡的,還包括被撫養親屬的撫卹金。

其次說一下賠償的程式,這相對來說比較漫長,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後,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根據鑑定結果,計算賠償標準。最後再說一下賠償的主體,如果單位繳納過工傷保險,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專案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如果單位未替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開戶的,所涉及的所有賠償應全部由單位承擔;如果單位替勞動者辦理過工傷保險登記只是未繳納保險費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能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11樓:匿名使用者

1,確認勞動關係是申請工傷的第一步,先要到仲裁部門立案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

2,要求用人單位墊付醫療費,進行**。注意儘量不要自己墊付醫療費,否則以後處理工傷,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打官司都非常的被動。

3,收集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這一點相當關鍵,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沒有勞動關係證明,將無法啟動下一步的工傷認定程式,沒有勞動關係證明,不要輕易啟動工傷認定程式,否則也可能使自己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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