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公司交了風險抵押金,回退嗎?怎麼退?退的比例?風險抵押金是什麼意思

2022-05-29 02:11:38 字數 5143 閱讀 7745

1樓:百怡說銀行

用人單位收取所謂的任何風險抵押金都是不合法的,勞動法不允許的。如果你辭職或者離開單位,單位應當全額退還,如果不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風險抵押金一般為公司為了避免員工幹了一小段時間就辭職巧設的名目。

2023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檔案,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2023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2樓:芯凝果

辭職或者離開單位,公司應該如數退還風險抵押金,如果不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

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時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於不交者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對交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又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且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另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後全員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下崗。

風險抵押金是什麼

3樓:玉是恆溫的

2023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檔案,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同樣指出: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

另外,2023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範圍。

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係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4樓:七臺河李陽平

風險抵押金並不是準確的法律概念,它盛行較早的時間應當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改開初期,當時的國企實行了經營承包機制,為了建立使管理員和職工與企業「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不少國有企業讓管理人員和職工交納風險抵押金,企業虧損按比例承擔損益,企業盈利按比例享受獎金。後來一些企業或法人事業單位、也向職工或員工收取這種型別的抵押金、保證金、違約風險金等,其目的是用人單位搶佔對員工的控制權,屬於不平等的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附加的先限權。隨著國家勞動政策的不斷完善與《勞動合同法》的實施,

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中,無論是收取抵押金、保證金、違約風險金、工服費、電腦費、培訓費、集資款、預付違約金等,均是不符合勞動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強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部2023年8月4日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

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

《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中認為:為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對制止國有、集體、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向職工收取抵押金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同樣,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在中建八局工作,現在想辭職,但是之前交了1萬元得風險抵押金,辭職之後能拿回來麼?

5樓:手機使用者

風險抵押金是你在專案的時候交的,每月在工資裡自動扣除,每個專案都得交,等專案結束後退給你,但是有一個前提,你乾的這個專案不能是虧損專案。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在中建某局,現在離職了,3萬的風險抵押金不給退,說什麼時候專案結算完考核完一起給,但是要等這個時間就不知道什麼時候了,幾年都有可能!

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7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提問

安全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回答單位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不合法。1、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2、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

提問國企工程單位要求在專案上的員工轉正後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然後會按月退還

回答您好,相關的法律規定早都已經出臺,不允許國有企業和其他非國有企業收取相關的安全風險抵押金,這本來就是一種違法的操作。雖然說是會按月退還,但是他的收取本來就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

建議你們可以向相關的部門,比如說勞動部或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處理。相關的檔案精神很明確,不允許收取相關的安全風險抵押金,這明顯是一種違法操作。

提問好的,感謝

回答更多8條

8樓:況學岺睢庚

那具體要看你這個風險抵押金是什麼內容的了。國家允許並在實施的風險抵押金制度是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是由企業承擔、向相關部門交納的。

如果是企業向員工收取的抵押金就不支援了,因為2023年出臺的《勞動合同金》中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員工取得財物。

9樓:崔蒙洪槐

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動者交納抵押金。如果交了,隨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10樓:蔣德順律師

第一、對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約定風險抵押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年終獎。

年終獎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支付的金額以及支付的形式,否則,年終獎並不屬於法定的工資報酬範圍,沒有合同約定,一般很難獲得支援。

什麼是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根據危險程度預先交納的資金,考核部門根據安全結果作出相應的獎罰。

你好!我交了2萬的風險抵押金,辭職後可以要求公司退還嗎?

12樓:愛喝粥

辭職或者離開單位,公司應該如數退還風險抵押金,如果不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

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時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於不交者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對交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又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且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另一種是建立勞動關係後全員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下崗。

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中,無論是收取抵押金、保證金、違約風險金、工服費、電腦費、培訓費、集資款、預付違約金等,均是不符合勞動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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