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2022-06-12 11:56:36 字數 4466 閱讀 1422

1樓:小五的同事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依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強制其履行義務 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其特徵是:(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4)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妨害行政訴訟正常進行行為的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司 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 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遲、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4)隱 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對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罰款、拘留需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上述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 請人民法院複議。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 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 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式。(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採 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 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2樓:京師趙荔律師

前者是處罰,後者是措施;

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

.在行政訴訟中,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種類有哪些

3樓:天津張豔律師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許可權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什麼法院管轄

4樓:炫酷小汙桃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目前各地的現在實行的異地交叉管轄。

異地交叉管轄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內在要求,實現了地域的相對超脫、人財物的相對超脫、權力的相對超脫、人情的相對超脫。

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權由此免受因「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同一體制」造成的來自被告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使作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機關喪失對司法機關的影響力。這實際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後顧之憂,為其獨立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可能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是普通的行政訴訟,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若是涉及到以下情形,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若是當地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則由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若是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行政訴訟可以到限制人的所在地法院起訴比如派出所羈押你了就到派出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6樓:尋緣走千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

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條文這樣規定,我們只能這樣記憶。另外補充一點戶籍所在地法院和經常居住地法院均屬於原告所在地法院。

6、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稱為

7樓:小揚說歷史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稱為d 共同管轄。

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儘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於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

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8樓:喜歡各種型別的影視劇

答案是d 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

行政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併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這裡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保護區而發生的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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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 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1 拘傳 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2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提出...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多久,行政訴訟有效時效是多少年?

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