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yzwb我愛我家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房產是母親一人的(即沒有父親或其它人的份額),則母親正常立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房產留給6個子女中的某一個即可。
2、如果房產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則母親在遺囑中沒有處分整個房產的權利,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將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在遺囑中明確表示留給某個子女即可。
《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方式。期中口頭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若要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遺囑進行公證不是必須的,但是公證過的遺囑效力最高。《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即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另外,所立遺囑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①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或者有生活**,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②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後,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2樓:
因為這套房產,有你原來父親的份額,所以,你母親只可以處理她自己的份額,具體的說,你母親可以公證處理房產的50%加繼承丈夫50%的七分之一,即總共房產總值的57%,另外43%由6個子女共同繼承。真要**分割,那就必須析產
3樓:
首先,房產本是你母親與你父親共有的財產,你父親死亡後,如果沒立遺囑,法定繼承開始,首先將房子一分為二,你父親一半,你母親一半。你父親的那一半進行繼承,你爺爺奶奶,你和你兄弟姐妹,你母親均繼承相應的份額。如果你母親想寫遺囑把房子給你,只能給屬於她的份額,其他的她無權決定
母親寫遺囑,把房子留給其中一個子女,這個有效嗎
4樓:
母親可以寫遺囑將房子留給六個子女中的一個。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對於母親的遺囑,其餘五個子女無權反對,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遺囑的執行可以作部分修改。
第一種情況是子女中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三種情況是無效遺囑。《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樓:逍遙
如果是母親的自書遺囑,其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其他子女應當有生活能力,否則都給其中一個是不合法的),即為有效,無需公證,只是公證的效力相對較高!!此,根據遺囑繼承其他子女對房子沒有繼承權,但其他財產,他們可以通過法定繼承財產!
6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描述該房產應該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遺囑應該有效,建議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較為有利。
7樓:公學名
如果母親的自書遺囑,這意味著,真正的內容合法(其他的孩子應該有生活的能力,否則,給其中一個是非法的),應為有效,無公證,只有經過公證的相對高效率! !無遺囑繼承的房子沒有繼承權的其他孩子,但其他財產,他們可以通過合法繼承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母親在清醒的狀態下,書寫的遺囑就是有效的,不需要進過公正!
9樓:匿名使用者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
10樓:孫法官說法
有效。不需要公證。其他子女無權繼承此房產。
父母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繼承給其中一個子女?
11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給兒子繼承的。
父親(被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其遺囑,將房產交給任意一個人繼承——無論你這人是不是法定繼承人或者跟父親(被繼承人)有沒有血緣關係。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你父親
和後媽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對房子進行處置。作為你父親,只能將他房子一半的份額遺囑留給你,同樣,你後媽也只能房子一半的份額遺囑留給她子女。
如果你後媽先百年,她最多隻能遺囑將房子她的份額留給她兒子,如果沒有遺囑,那一半房子的產權你父親,你和她兒子都有三分之一,也就是房子的六分之一。
同樣你父親先過世也一樣。因為繼父母、繼子女在遺產繼承上和親父母,親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想要獲得房子的全部產權,必須你父親和你後媽一致同意留給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1,父母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並且可以指定由任何一個或者幾個子女繼承,也可以指定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遺囑中未分配遺產的,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可以參考相關規定
(1)《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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