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說不定單位已經提交了再次鑑定申請書,這個不需要通過本人,申請再次鑑定的最長時間為15日,再次鑑定結論最長為90天,也就是說如果你自己對第一次鑑定結果沒有異議,最多可以等到9月15日+105日後去單位要求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再次鑑定申請不可以再次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再次鑑定的,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不能申請再次鑑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單位通知你再次鑑定,而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通知你到指定的醫院去做。
時間到了就可以直接去仲裁起訴公司了。
無需在等待。不知道你是在**上班的。、
4樓:盧a斌
公司肯定會想盡一切辦法來踢皮球,最好找個專業的律師來諮詢,及解決。
重新申請工傷的話時間已超過一年,還可以申請嗎。如果去法院。起訴的話他受理嗎?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如果已經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社保站是不會受理的,如果做了傷殘鑑定,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請問當初是否申請了工傷認定,並拿到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果當時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就超出了一年的最長工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該傷者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勞動仲裁時單位申請重新工傷申請工傷鑑定,停工留薪期間的時間能否以第二次鑑定結果出來的時間為計算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8樓:愛死我的妻
停工留薪期是受傷那天到最後一次手術醫療期滿為止。
9樓:匿名使用者
'11年3月單位帶我們做司法鑑定工傷七級'、『10月個人申請鑑定工傷七級傷殘』,單位已經錯過了『重新申請做工傷鑑定』的機會(仲裁應該懂的!),你可以向仲裁庭要求依法拒絕單位的要求。否則,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按『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10樓:韓飛律師
一、在勞動仲裁期間,且在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時間內,用人單位申請再次鑑定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仲裁部門可以通知你中止仲裁,中止期間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勞動仲裁時間內的。
二、受工傷的職工一般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都願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從雙方都同意解除之時為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的時間自你收到勞動合同解除書面通知之日起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11樓:植貞皖
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到出院後傷情穩定之日止(該日一般為法院建議的全休期間屆滿之日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之日,主要是要看哪一日比較合理。)工傷已經進行了認定,就會形成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如對該文書有異議,要麼提出行政複議、要麼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進行第二次工傷認定。所以,你說的第二次工傷認定是什麼意思?
看不懂。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從什麼時候算起,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你在題幹中沒有交代。
重新鑑定的時間是要從仲裁期間中予以扣除的。
工傷認定後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
12樓:超級哈哈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部分內容: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14樓:礪墨辰
不影響。
一、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二、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傷殘鑑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鑑定跟勞動者**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鑑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鑑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麼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後一年之內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對**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祕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等級劃分
公司服工傷鑑定結果再次申請鑑定,會對已鑑定結果有什麼影響
按照規定不服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無論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者本人都有權,如果公司不服鑑定結果,可以申請由雙方同意的有相關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重新進行鑑定。一般都是以最後雙方同意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為準。不服鑑定結論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申請傷殘鑑定要多久的時間呢?
1.勞動局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表後,30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書 效率高的地方半個月就可以下來了 2.工傷鑑定是勞動局接受到工傷鑑定申請表後,囑咐你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進行傷殘鑑定,鑑定結論在60個工作日內下達,至少要30天以後才會出鑑定結論書 3.工傷鑑定是幾個月的鑑定人員集中一次鑑定,每年只有那麼...
做過傷殘鑑定還可以申請延長停薪留職
不可以,確需停工繼續 的,按不低於病假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但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京勞社工發 2003 195號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 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