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受同學之託為他保管物品:屬於無償保管行為,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所保管的物品丟失時,你只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
2、你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電腦丟失:應由你舉證證明,根據你所說:你在搬東西時已經盡到了一般的注意義務,在發現電腦丟失時也及時通知了同學、學校並報警,應是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你同學要求你賠償全部損失不太合理合法。
3、「我現在該怎麼辦?」:
(1)對於他在請求你搬物品地時是否特意強調注意電腦、你在搬運時已經謹慎注意、事後及時通知他及報警等情況先收集證據,可以是他承認的錄音或老師、其他同學、保安等人的證明等。
(2)收集好相關證據後,先到市場看看那款電腦折舊後的現行實際價值大概有多少,然後協商解決,為同學友誼,你願意適當賠償的,可以賠償小部分,具體賠償數額協商解決。
(3)協商不成時,可以請導員或班長為你們調解一下。
(4)如果協商不成、導員調解也不成的:可以不理他,讓他到法院起訴,反正你是無償、熱心幫人,對於電腦丟失你沒有太大過錯,可以主張不賠償他。
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樓: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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