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立遺囑給兒子應該怎樣寫才有效

2022-07-21 11:52:41 字數 6578 閱讀 8464

1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

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

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

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

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樓:

關鍵是寫完後公證一下。

媽媽死了,爸爸立遺囑把房子給兒子有效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沒有權利把房子全部給兒子,因為從法律上講夫妻財產共同擁有,所以母親本來就有一半,父親只能處理房子的另一半。也就是說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房子的另一半可以由兒子和母親共同平分,父親立了遺囑,那麼這房子的另一半可以歸兒子,母親無權繼承。 最後的結果就是:

兒子和母親對此房產各擁有一半

4樓:lotus寶黛

在繼承法中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這棟房子在夫妻倆名下,假設房子為1,母親擁有的的1/2房產應該讓還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和子女)平分,假設父母已過世或公證放棄繼承權,兒女有兩位,就是丈夫加上子女三人平分,那麼父親立了遺囑之後,房子的1/2+1/6可以給兒子,加上兒子繼承的1/6,也就是兒子擁有5/6的房子,最後的1/6房產依然在另外一位兒女名下,除非另外那位兒女公證不要房子繼承權,兒子才能得到該房產所有權。假如該死者父母依然健在,或者在沒公證放棄繼承權之前就去世,那麼死者名下1/2房產應該五人平分,那麼兒子只能擁有1/2+1/10+自己的1/10=7/10死者父母名下的2/10將繼續由他們的兒女也就是你還在世的舅舅阿姨們平分

老人怎麼立遺囑 子女是否需要簽字

5樓:華律網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只要該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產生法定效力,而繼承法第十七條中對幾種遺囑的形式有明確規定,無論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或者口頭遺囑,都不存在被繼承人子女簽字同意的規定。遺囑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個人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子女作為繼承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去幹涉父母如何處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6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1、她自己立遺囑是有效的,是自書遺囑的話只需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2、所立遺囑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

一、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遺囑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7樓:長沙金龍律師

不需要子女簽字。

繼承法對於立遺囑的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房子在你爺爺名下,你爺爺去世了,沒有立遺囑,這房子就不都是你奶奶的了,你爺爺的法定繼承人都有權繼承一部分,首先你奶奶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擁有這房子一半,剩下的一半是你爺爺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平分,只有其他人都放棄繼承,你奶奶才能完全擁有這套房子,才能立遺囑給自己的小兒子。

9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只要滿足以上五點的遺囑都是有效的,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等你奶奶過世後該遺囑就生效了,該房產的所有權即歸小兒子,除非小兒子想將該房產轉賣給第三人,需要將房產先過戶到他的名下才能轉賣給他人,如果小兒子自己使用則不需辦理過戶手續。

10樓:快貓小**

建議去專業機構去諮詢,中華遺囑庫立遺囑很權威

媽媽先死了,沒有立遺囑,爸爸現在立遺囑將房產給五個孩子中唯一的男孩,怎麼樣寫可以有效

11樓:民商法苑

如此訂立遺囑,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去世以後房產的一半作為其遺產,被其配偶、父母、子女繼承。丈夫只能訂立遺囑處分屬於自己部分的財產。

12樓:月亮

那四個孩子都同意嗎?如果問心無愧,把所有人找齊,一起簽字,放棄遺產繼承,對父親給誰的遺產認可就行了。這是最好的。單方面寫,最後會有糾紛。你是那個男孩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的房產,父母想給誰就是誰的,其他人無權爭奪。

父母私下寫遺囑將房產繼承給兒子(其他子女並不知情),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14樓:

有效。必須是本人意思而不是被威脅逼迫或者欺騙的情況下寫遺囑才有法律效益。不需要見證人,並且親筆寫的遺囑,意思清晰明確遺書上沒有塗抹。

寫明遺囑內容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只能寫一份,如果兩份以上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立遺囑人寫完遺囑最好是去做公正,這樣很保險省去以後很多未知的麻煩。

擴充套件資料: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徵: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並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危機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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