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八小時,上五休二。改成上9小時上兩天休一天,沒有節假日,這合法嗎

2022-09-05 07:56:46 字數 5802 閱讀 3032

1樓:龍教授看世界

從你的描述來看,合同上寫的是八個小時,上五天班休息兩天,現在改成了每天上九個小時,而且只休息一天。並沒有節假日,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呀!

2樓:念寒雲

這些合同就是個協議,一個願打,一個願埃,沒有什麼合不合法的。

3樓:三略說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公司違法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4樓:

只要你的月工時不超200以上。並且有抄襲加班費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三工那這工作安排。是合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籤的是八小時,上五休二,後上班後改了,就可以去勞動局仲裁,勞動法是要求40小時一週,但是你加班應該給你加班費。

6樓:天上的雲在飄

當然不合法了,你享有休息的權利,除非你自願加班。

7樓:

也沒有和碗不合法,主要看你自己能不能接受這些?上班時間是可以自自由組合,思想溝通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的就是五天八小時,如果超出了,必須按照規定呀支付加班費的。

9樓:

實際上己經違背了合同約定,按合同法的規定己違背了合同法。

10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合同八小時,上五休二。改成上9小時上兩天休一天,沒有節假日,這合法嗎?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啊

11樓:春風拂面簡約快樂

不合法,可以協調加工資,若打官司,您工作還要嗎

勞動法有規定嗎?上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9小時,沒有節假日,這樣合理嗎?合法嗎?

12樓:麗美行

勞動法有規定,但大多不執行。這樣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提交的問題,我作如下回答: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少有企業能夠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如果你覺得累,可以與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協商,因為安排加班或延長勞動時間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如果你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你加班。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沒有這種規定

我單位要求我上班上兩天(8小時/天),休一天,沒有節假日,這樣安排符合勞動法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單位,這麼爽的班。

全年休息天基本持平,沒什麼問題。

16樓:我就是我

合法,這樣對你來講假期更多,法定節假日上班的還有三倍工資。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我現在合同上班時間是做五休二八小時,公司改成做一休一十二小時,是合法的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相當於增加了工作時間。五休二八小時是國家法定工作時間,一週七天共40小時。一休一十二小時摺合一週七天則42小時(12/48*24*7=42)

18樓:

不合法。或者重新簽訂合同

合同上籤定8小上班時,但實際上班9小時說有1小時吃飯時間吃飯也是在店裡沒有任何休息時間這樣合法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親愛的,這樣合法,8小時是工作時間。現在公務員的工作時間是早上九點開始晚上六點下班,這中間一共9個小時,因為有一小時吃飯休息的時間。

20樓:言午

很多單位都是把吃飯時間去掉,

不算在工作時間!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你就中午吃飯的一個小時,要休息夠一個小時。

22樓:zohan張

說句心理話,我

bai也不希du望被採納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zhi

企業的不公平dao,條專條框框把企業限制死屬了,把員工慣成了祖宗,一言不合就去仲裁你。

很多員工8小時,有4小時在工作就不錯了,對於公司,只有工資的關係,從不關心公司發展對自己的影響

針對你這個,如果對方是綜合工時制,那就合法(我想他們也不是)如果不是,扣除吃飯時間,即便你去仲裁,勝率有不大所以,如果覺得不合適,就離職,好聚好散。

一個月休息兩天,一天工作八小時是否違反勞動法?

23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如果上班時間一直是這樣的那是違法的,如果是屬於零時加班形式是屬於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中: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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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月2日全國總工會召開新聞釋出會。全國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企業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長達十幾個小時,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

仍有企業和用工單位以身試法,成因千萬條,但「違法成本」過低,是最重要的一條。應看到,一些企業和用工單位在違法安排辦加班後,由於勞動者缺少相應的維權常識,很少有人對此進行深究;即便有違法安排加班的企業或用工單位被舉報或發現。

也僅限於被「限期整改」「付夠加班費」等不痛不癢的處理處罰。而這與通過違法安排加班所獲利潤相比,顯得微不足道。

提高其「違法成本」是有效遏制這一違法現象的必經之路,相關部門和機構務必「盯緊」「盯牢」,「打準」「打狠」。

24樓:

如果一直是這樣的工作制度,那是不合法的。如果只是臨時性的幾個人加班任務,那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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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2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已經違法勞動法了,周工作時長和每週休息時間都不達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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