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的犯罪物件,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
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物件所體現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係(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係(在車庫中被破壞)。有些犯罪的犯罪物件只限於特定的物件,如妨害公務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樓:烹小仙
當然啦,譬如你裝成美貌少女騙人錢,那就是詐騙,你要是裝成颯爽女警罰人錢,那就是招搖撞騙罪了
3樓:霸燈
對 例如同樣的盜竊電線的行為,其中:
偷盜公司倉庫裡的電線,構成盜竊罪;但如果是正在公共設施上使用的電線,則構成破壞公共設施罪,倘若盜竊公共設施上使用的電線數量巨大的話,則會迴歸為盜竊罪,因為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保護的是社會關係,而不僅僅是單純的犯罪物件。
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是犯罪物件,但是是否構成犯罪是要看是否侵害到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
所以相同的犯罪物件可以構成不同性質的犯罪,因為侵犯的犯罪關係不同。
另外沒有犯罪物件,如果侵害了社會關係同樣構成犯罪。
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與聯絡
5樓:詬湊謨琅
1. 犯罪物件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體事物(人、物、資訊),而犯罪客體是法律所保護的為犯罪所侵害的社會利益,二者是現象與本質的關係。
2.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物件僅是犯罪客觀方面中選擇性要素之一。犯罪物件雖然是絕大數犯罪構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極少數犯罪,犯罪物件不是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素。
3.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會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體,但是犯罪物件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確定了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確定犯的是什麼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而負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犯罪物件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
6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物件與犯罪客體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聯絡在於:作為犯罪物件的具體人是具體社會關係的主體或承擔者,作為犯罪物件的具體物是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犯罪行為作用於犯罪物件就是通過犯罪物件即具體物或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係。
但犯罪物件與犯罪客體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物件則未必。僅從犯罪物件分析某一案件,並不能辨明犯罪性質。
只有通過犯罪物件體現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性質。例如,同樣是盜竊汽車零部件,某甲盜竊的是修配廠裡處於修理狀態的汽車零部件,某乙盜竊的是使用中的汽車的零部件,前者可能構成盜竊罪,而後者可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二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物件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
一是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一是侵害公共安全。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犯罪物件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例如《刑法》第328條第1款規定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其犯罪物件只能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否則便不可能構成此罪。而像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脫逃罪,偷越國境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等,則很難說有什麼犯罪物件,但無疑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體。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物件則不一定受到損害。例如,詐騙犯將他人的計算機騙走,侵犯了主人的財產權利,但作為犯罪物件的計算機本身則未必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往往把詐騙所得之物好好儲存,以便自用或銷贓.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物件則不是。犯罪客體是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其性質和範圍是確定的,因而它可以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類客體為標準劃分的。如果按犯罪物件則無法分類。犯罪物件並非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正因為犯罪物件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確定性,加之少數犯罪甚至沒有犯罪物件,所以它不能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
7樓:
犯罪客體一個抽象的概念,犯罪物件是具體的,物件是客體的載體,例如:在某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權,犯罪物件則是生命權受到侵害的人如某甲。在另外一起人身侵權案件中,某乙也是犯罪物件,但犯罪客體則可能也是生命權。
即不同的犯罪物件在一定的場合也可能表現為相同的犯罪客體。
8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犯罪物件是具體受損害的物品或者人,犯罪客體是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破壞的權力義務關係。比如我搶了你的戒指,犯罪物件是戒指,它雖然在我手裡但是沒受到損害,犯罪客體是你對戒指的所有權被我破壞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
這麼說吧,犯罪客體一個抽象的概念,犯罪物件是具體的,物件是客體的載體,例如:在某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權,犯罪物件則是生命權受到侵害的人如某甲。在另外一起人身侵權案件中,某乙也是犯罪物件,但犯罪客體則可能也是生命權。
即不同的犯罪物件在一定的場合也可能表現為相同的犯罪客體。
假設某甲是犯罪物件,則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客體可能是某甲的財產權,也可能是某甲的生命權,還有可能是某甲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這就是犯罪物件在不同的場合表現出不同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有哪些
10樓:孤傲渓冖焹
1、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聯絡是:具體物是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而具體人則是社會關係的主體。
2、犯罪物件與犯罪客體的關係較為密切,犯罪物件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物件。但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一)犯罪物件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徵,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
(二)特定的犯罪物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
(三)犯罪物件並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
刑法中犯罪的方法錯誤和物件錯誤如何區別
11樓:加百列
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區別:
1、定義:
物件錯誤:行為人因為誤認導致預定指向的物件與實際指向的物件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仍未超出構成要件的範圍。
方法錯誤(打擊錯誤):也叫行為誤差、目標打擊錯誤等,指行為人因行為而導致實際打擊的目標(物件)與預期打擊的目標(物件)不一致。
例舉如下:
例1,甲欲炸死乙,誤將乙妻子的車當作乙的車,將炸彈裝到了乙的妻子車上,炸死了乙的妻子。甲屬於物件錯誤。
例2,甲欲炸死乙,將炸彈裝到了乙的車上,不料乙的情人來開乙的車,炸死了乙的情人。 甲屬於打擊錯誤。
2、強調方向:
物件認識錯誤強調的是物件的認識措施,而對該物件利用什麼手段來進行傷害不考慮。
打擊錯誤強調的是採取打擊的方式進行犯罪的情況。
3、法定符合說的統一性:
物件錯誤,不影響定性,此種錯誤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的結論一致。
方法錯誤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物件與實際受害的物件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
根據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具體符合說認為成立某罪(既遂或者未遂)與過失犯罪的想象競合犯。
12樓:龍商百科
對於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的界限問題,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是否有必要分清界限。第二,怎麼分清它們的界限。
我國刑法理論界有一種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是相互交叉滲透的,即客體錯誤中可能同時存在物件錯誤,物件錯誤又可能導致客體錯誤。這些都屬於日本刑法理論中客體錯誤的範疇。可以看出,日本的刑法理論也沒有把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區分開來,在他們看來,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是同一種錯誤形式。
事實上,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係,而犯罪物件是目的物,這兩種要素在刑法中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在區分罪與非罪,還是在定罪量刑中,都體現著重大的差異。因此,必須分清這兩者的界限,否則在司法實踐中就不能夠準確地區分罪與非罪,在量刑中也不能夠準確地根據犯罪人的罪責施以適當的刑罰。根據這個觀點的意思,就是說兩者的界限沒有必要劃清,也不能夠劃清。
對此,日本刑法界對客體錯誤有著這樣的定義: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某種客體當作自己意欲侵害的客體加以侵害。例如,行為人誤以為甲是乙而予以殺害;誤以為黑影是狗而開槍射擊,實際上是人,結果將人殺死。
筆者認為:理論界對於這兩者所說的界限不清,其實不是指它們的定義或外延不清,而是不同的事實錯誤在同一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中「競合」的問題。比如,行為人甲欲殺死乙,卻誤把丙當成了乙作為射擊物件,如果此時甲射死了丙,那麼甲的行為就屬於物件錯誤,這一點不存疑問;但如果甲此時誤拿了一把假槍,誤把丙當乙,對丙進行瞄準射擊,結果也沒殺死丙,那麼此時甲的行為就同時存在著兩種事實錯誤——手段錯誤和物件錯誤。
這就是不同的事實錯誤在同一個侵害行為中的並存,我們姑且將這種情形稱為「事實錯誤的競合」。同樣的道理,對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來說,行為人在實施一個侵害行為時,他在主觀意識上會同時存在著兩種認識,一個是他想要侵害誰,這就是他所認識的犯罪物件,還有就是他將要侵害的犯罪客體,這兩者在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的。就拿殺人行為來說,一個人想要實施殺人行為,他在實施行為之前心裡很清楚他想要殺誰,並且也很清楚他要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權這個客體。
此時,如果他把他人當作自己原先要殺的那個人殺害了,行為人主觀認識上欲侵害的物件與客觀實際所侵害的物件不一致——物件錯誤,但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認識上欲侵害的客體與客觀實際所侵害的客體是一致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權,所以不存在客體錯誤,只存在著物件錯誤。但如果此時,他誤把別人家的牲畜當作犯罪物件殺害了,那他的行為就同時存在了物件錯誤與客體錯誤,即主觀認識的物件是人而實際侵害的物件不是人——物件錯誤;主觀認識要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實際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客體錯誤。綜上所述,對於客體錯誤與物件錯誤,可以認為是存在於同一侵害行為中的競合,而不存在物件錯誤與客體錯誤在概念上界限上的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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