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融保險風控
(合同法116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關於三金(還有一個是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即因對方違約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的問題,注意,
1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二者不可並用,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
2違約金與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簡稱賠償金)
(1)違約金小於損失,(非違約方)可要求增加(當然最多可增加到損失的數額)
(2)違約金大於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非違約方可要求)適用違約金
(3)違約金大於損失(過分高於損失),(違約方)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3三金並存,分兩步
(1)比較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大小,確定違約金的適用數額(此題中損失大於違約金,當然可要求增加至損失的數額)
(2)比較違約金與定金,選擇有利的
由此,很明顯,選擇最有利的2.1萬的損失要求賠償
2樓:註冊會計師
支付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3樓:**侃法
違約金與定金的有什麼區別
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4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5樓:註冊會計師
支付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合同法中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1、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
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2、交付的時間不同;3、發生的根據不同;4、確定的標準不同。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1、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法律教育網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迪約金的法定依據。
2、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法律教育網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悊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3、當合同中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時,此時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要比僅規定定金或者違約金要大,但為規範兩金的約定,《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按約履行了,定金是應該計入貨款進行結算的,如果債務方沒有履行合同,定金可以不退回,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則應該雙倍返還。如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數額的,出於公平公正原則的考慮,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地增加,反之,則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8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9樓:匿名使用者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即定金具有懲罰的性質。
2.違約金:對於違約金,我國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2、乙公司可以最多請求償付46萬元。其中:返還定金16萬、賠償損失20萬、10萬元預付款;
如有幫助,請採納!
前輩,請教「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
11樓:搜狐焦點
1、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0-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
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為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是不可並罰的.
對116條我就不重複了,這裡應當指出的是第116條是針對統一違約行為同時規定違約金與定金責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也可以並用.
大多數人在理解上,都自然而然的把此條理解成只有一種違約行為形態,而忽略了在合同約定和違約行為的特殊情況,所以導致了直覺上的必須選擇其一.
在同一合同中的違約行為的種類和形態是不特定的,如果116條規定成」應當」,則當事人約定的多種違約行為形態最終只能有適用一種
因此在法律規定方面採用了」可以」而不是」應當」.
例如:我國學者通說認為,定金的效力之一:證明主合同的成立.我們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將定金約定為主合同的違約懲罰方式.將違約金作為從合同的違約懲罰方式.當我們遭到了多種違約並且同時損害了主合同與從合同,我們可以將兩種責任形式並用.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非常的少,以至於大多數人都認為第116條規定的意思為應當選擇其一適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明白了嗎?
(參考 2008版重點法條 p463頁)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同時適用。這是選擇權,可以挑選其中之一。
其實當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這個和侵權損害賠償三者是隻能選一個的。
這個源自於認為「一方不得因另一方的行為而重大獲利」。違約金和定金沒有大的懲罰性(還是有一點兒的),只是作為違約後獲得損失賠償的保障。就這個還有違約金超過損害可以要求減少,少了可以要求增加。
發生損害之後獲得賠償之後的財產總和不得多於賠償之前的。但有些由於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一樣,會導致有的多,有的少。
這是『在侵權行為法』裡,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裡邊學的。
設立定金和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督促雙方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為了重大獲利。所以擔保法裡邊還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20%。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法的11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來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只是在一方違反約定的情況下,在選擇定金個違約金的時候只能選一個來叫對方來賠償,你可以根據哪個賠的多就選擇哪個,而不能要求對方對你的損失賠償2次,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在民法的責任負擔主要是填平原則,而沒有懲罰性的規定在裡面(除了消法第49條)。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同時用,如經買賣雙方約定而先繳一定的定金,而一方違約時,定金也就成了另一方違約金,[定金要看當時雙方怎樣講,也可能是幾倍或少於定金]
合同法裡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問題
定金 違約金 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比較如下 一 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並用。...
關於合同定金 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問題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