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打**辭職這種方式是不正確的,勞動者提出辭職,應該提交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用人單位。
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也不是必須填寫公司的辭職書。
一、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你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快辭。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例如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等),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冬哥萬歲萬萬歲
這樣 實話實說,抱歉的話多說一點,畢竟你是關係戶,不要得罪了別人
3樓:姆斯詹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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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朋友辭職不幹了,我會第一時間打**給他。一般辭職以後一定有一肚子委屈,不管這個委屈是不是真的那麼多,也不管這些委屈是不是真的,總之,他一定會發洩一通,我會多傾聽,等他情緒穩定了,再安慰他。如果有時間,我會叫著他
出去喝個酒勸慰他。\x09現代社會環境,除了較為穩定的體制內,沒有人能在一個企業工作一輩子,特別是民企,幹兩三年就算時間比較長了,我會告訴朋友,不要氣餒
要向前看,俗話說:人挪活樹挪死,只要振奮精
神就不愁沒有好工作。既然決定且已經辭職,那
就不要糾結前邊的事,無論前邊事有多好有多
差,都已經過去了,現在要做的不是向後看,而
是積極去找尋下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
提問怎麼安慰他呢
回答他需要的不是安慰,而是看清楚以後的路。
首先他要意識到自身的不足,想辦法彌補和提升。
不要抱怨,不要灰心,在還沒發光前低下頭把自己埋進塵埃裡好好努力,要麼再找一份工作好好做,儘量不要犯曾經犯的錯,要麼好好學習,去找更好的工作。
我不知道你朋友多大了,還好不好找穩定的工作,但是我知道很多人都是經歷過失敗才變得比以前更強大。
失敗並不是落幕,而是成功的墊腳石。
被開了肯定心情很差。你可以用一些暗喻去引導他積極向上。
而且,有的時候,失業不代表就是件壞事。
你若沒失業,就會一直按部就班領那點薪水,事業了你反而會開始鑽研人生的其他可能性。
再加上之前的工作經驗、生活經驗,人會變得更成熟更清楚自己想要什麼,以及日後如何去避免被開。
沒有人是一無是處的,這個地方不適合待了,不代表別的地方也不行。但自己還是要審視自身的不足,願你朋友以後的生活更美好。
挫折往往是伴隨著機遇而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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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辭職合適嗎?還是當面說清楚好?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用打**的形式是不合適的,勞動者辭職,最好用書面的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
是啊,你完全可以一走了之,沒人會把你怎麼樣。只是,恐怕你留給人的印象(最起碼留給人力資源部門的)沒有了。
人在職場需要人脈的,什麼叫人脈?你認識的人對你有好的印象就是最基本的人脈。
6樓:林夕
當然要當面說清楚,地球是很小的,說不定什麼時候又要有聯絡,當面說也沒壞處。
7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做人要厚道.不要那麼沒出息
8樓:代令暎
如果你是個有責任感的人一定要當面說清楚!
9樓:匿名使用者
發個簡訊就行了,何必打**啊!暈!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面說清楚比較好 畢竟這事 **不好說的
領導不在家,如何打**辭職?怎麼說? 10
11樓:day小哥張起靈
如果是領導不在家的話,建議可以採用書信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辭職申請,如果一定要打**的話一定要事先合理安排時間,在領導空閒的時間用委婉的語言說明自己辭職的原因以及情況,希望領導可以批准,這樣領導就會同意辭職請求
12樓:羅律師上海
1、建議不要打**辭職,應當以快遞的方式寄出辭職信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採用書面方式還有一個用處是為了固定辭職證據證明自己辭職的時間;
3、離職時間到後,即使單位不同意,勞動者也可以離職,而單位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4、 法律依據:
1)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很怕編藉口,因為領導或者人事經歷過的更多,對於牽強的理由他們一聽就能聽出來。如果想辭職,就大膽的直接說出來,誠懇地的表明自己的想法,不卑不亢,這樣也會給被人留下成熟、誠懇的美好印象。
14樓:蠍之櫻桃
最好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15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
辭職應該怎麼說?當面說還是打**?
16樓:吖小微微
當面說比較好,這是一個人負責任的態度。就說你不想在那繼續做的理由和你理想的工作環境等等
17樓:建憶楓
當面說更好,更尊重他人一點
18樓:逍遙焉支山
先請假吧,過幾天提出辭職。
辭職的話打**辭職有用嗎
19樓:炎**融
你好,新年快樂。
我覺得辭職最好當面打申請報告,這樣對
公司對老闆也是一種尊重和責任。同時,
辭職還涉及到一些工資的發放,涉及財產權益的一些事情最好當面說清楚談妥。打**
是一個比較糟糕的選擇,可能不利於你的
辭職。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想辭職是打**說還是當面說好?
20樓:祖昱聶朵兒
恩,當面講好點,看你為什麼辭職?是希望被挽留還是加薪?如果是不相干了,哪樣都可以,隨自己高興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先打**說下,最好徵得同意,然後準備好辭職書,日期就寫打**那天的。等老闆來了就交給他好了,如果他有話要說,他會找你,會給你時間的。
22樓:小星有李
那就打**約個時間,然後當面說一下吧!辭職的事情打**還是不太尊總人家,
23樓:
最好當面說.. 再帶上辭職信. 勞動法規定要辭職的話提前一個月要通知公司相關部門哦
辭職是當面辭職好還是打**辭職好,老闆人好
2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最好當面給老闆說,並且用書面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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