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即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後,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
導致合同在簽訂之後的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或大或小的糾紛。沒有任何糾紛,合同即履行完畢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對於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協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樓:鹹名
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如果雙方對證據內容都認可,理論上不會有爭議。既然有糾紛,那肯定是部分甚至是全部證據至少一方有爭議,所以一般需要鑑定
3樓:環昱
如果是買房子的合同有j糾紛,可以去告他們,要不對方就都座在一起把合同糾紛給解決了也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糾紛肯定是有不完整的環節,有公司法律顧問的話交由他們專業處理就好。
合同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5樓:華律網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
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6樓:匿名使用者
投融貸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為您解答:
合同糾紛的特點有以下特點:
(一)主體特定
(二)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三)屬於民事糾紛
(四)解決方式多樣化
7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的特定性,內容的合法性,原則的符合性
8樓:法律快車
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並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
屬於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
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答: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法律行為。
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0樓:華律網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麼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麼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麼處理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定,大家可以發現,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到聯營合同約定的開業時間,因為商場方面的原因未能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你可以依據該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來解除合同,視具體情況而定。
此外,如果聯營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也可主張對方向你支付違約金。
既然對方已經遲延履行,致使不能按時開業,當然不能沒收你的開業保證金,反而對方應當向你雙倍返還。
如果聯營合同中約定了有仲裁條款,約定了特定的仲裁機構,你可以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則只能向法院起訴。
12樓:氾濫成癮丿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
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於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13樓:甘律師
你可以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先擇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商場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你交納的開業保證金應當是一個定金的性質,所以商場沒有按時履行義務,你可以要求雙倍返還的;
第三,協商不行的情況下可以去你們的主管部門投訴,也就是工商部門。
最後,保管好合同。(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有沒有對開業時間做出規定,對保證金問題有沒有說明.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仲裁申請
16樓:匿名使用者
商場做法不合理,因商場違反約定的期間開業,承擔責任,你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而開業保證金應該予以返還。
合同糾紛怎麼辦?
17樓:華律網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內商解決。
這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2.
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手裡沒有合同,則需要尋找另外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或者錄音錄影等。或者出示證明已經履行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證據,都可以幫助法院判斷合同是否存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資料;(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
18樓:天鵝舞
發生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合同糾紛不是警察管,規法院管,協商不成直接起訴即可。
什麼是合同糾紛?……
1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特徵:①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②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③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④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和稀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
行政調解。行政調節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面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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