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答;在回答你提問之前,先解釋一下什麼是「綜合工時制」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對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要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要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一,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實行綜合工時製為週期的企業,企業安排勞動者雙休日加班在一個週期內不能調休的,加班只要支付勞動者平常日工資150%工資,沒有雙倍工資。
二,綜合工時制必須得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相反違法無效(向你所述不正規)。勞動者可以帶著勞動合同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查詢。
2樓:匿名使用者
綜合工時制單位只有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假日加班費。
因綜合工時制單位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沒有固定的休息日,按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五條規定,超時工作時間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法定假日安排工作應當支付加班費,沒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樓:開本藏慕蕊
違法、按照勞動局的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超過8小時按小時算工資。你可以去勞動局告。
我們公司最近讓我們簽了一份有關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合同 意思是加班給1.5倍工資,合法嗎
4樓:陽光的
提供給你相關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規定的覆函》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以上規定,給出的答覆:綜合計時的只有兩種加班工資即1.5倍和3倍,所以即使是週六日也只能算1.
5倍,如是法定節假日就按3倍計算。如法定是28、29、30,而實際算你是27、28、29的,因為少算了30日的3倍,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改正。
5樓:宦凝思貝毅
標準工時制,即一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一週工作五天的工作制度。那麼超出的工作時間算加班,加班費的計算,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規定,平常加班按1.5倍計算,週末加班按2倍算,法定節假日加班按3倍算。
所以,無論週末或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都按1.5倍算,明顯不合法。可和勞動部門投訴。
如果有勞動合同,建議直接將勞動合同提交勞動部門,以對公司這種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我我願意籤,畢竟還是有錢啊,一年加班100天不多給一分錢,10年如一日,你怎麼想
7樓:王元頁
現在春節法定假期是除夕到初二,所以單位從27歲是對的
加班週末是按200%算加班費,平時工作日加班按150%計算,不管什麼工時制,都是這樣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非賣不準拿
好點兒的公司到正月十五都是三倍,不好的公司沒有節假日也籤合同還沒有一點兒五倍。所以不法用工一直不能有人有策略徹底解決!人們才會用良心企業知道冠名權來體現自己的做人價值。
你的和我們之前的企業一樣已經很不錯了!基本算是合法,不找理由兒扣你工資就是你的完整收益了。畢竟我們還不夠好運氣遇到那樣的好公司!
我是小小的知足了,因為我沒念完書就在那些沒有合同沒有節假日沒有正常待遇的公司裡上班。還都是熟人認識的!老爸那代人的老交情了,自己吃虧也不好多說什麼!
可太多的不公平!!可惜我不能幸運的成為一名執法人員而已,只好。。。
加班費申請賠償的問題(最終分為200)
9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你的問題提供以下解答:
一、你的工作崗位實行的是計時工作制、綜合計時工作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是沒有加班費可言的。但如果單位要對某一崗位的員工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必須要經勞動部門審批。
即是說,即使勞動合同籤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但這並未得到勞動部門的批准,你也是按計時工作制,可以要求加班工資。
二、關於加班費的舉證問題:
a、員工是否加班,加班多久,是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員工未加班,即提不出員工工作的考核記錄,那員工的加班主張即可得到支援。
b、加班費雖由用人單位舉證,但並不排斥員工對自己的加班提供證據。你所提到的加班證據裡:
1.部分簽到考勤單,紙質的。電子的因為有段時間打卡機器壞了,沒有打卡。但是加班時間一點點,不多。
這個可以作為你其中一段時間的加班情況,可以作為參考,應提供。對於電子打卡,如果未經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因為電子考勤是很容易修改的。
2.領導批示的出差申請,寫明瞭出差天數及需要的出差住宿飯補等。
這個出差申請可以證明你長期在外工作,可以提出作為工作情況的參考。
3.甲方出臺的合作政策,標明週六日不休息。但是沒有指定不休息的物件,因為我們是跟著的,他只是說自己不休息,但是我們跟著的話就不能休息。
合作政策是?如果是類似於員工手冊之類的檔案,可以作為工作情況的證明。
4.出差報銷的證據,標明我某年某月前往某地及返回的時間,領導簽字確認。
應提出作為經常出差的證明
5.一起出差的同事證明,但是這個作用估計不大。
如果你的這位同事仍在職,卻願意出庭作證,是有很大的效力的!
三、對於加班工資的支援,你可以追索以往所有的加班工資,但是,如果你不能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法院只會支援你自解除勞動合同時起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超過兩年的就不支援了。
另,金融危機對加班工資的追索也有一定的影響。在勞動合同法剛頒佈時,勞動者追索加班工資,只要用人單位無法舉證勞動者未加班的,一般都會支援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但現在,卻有一種趨勢,法院會以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對加班工資都未提出異議,從而認定用人單位已足額支付了加班工資。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加班工資的舉證與辯論是很有爭議的,如果能聘請一位出色的律師,將對勞動者的維權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
10樓:廣州周玉忠律師
1、起訴前兩年的加班費是可以的。
2、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否則採納勞動者主張。
3、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可據此解除合同。
委託律師的成本是個問題,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11樓:律廝
按照法律規定,工資+加班費超過2500的可以不給加班費。
就是說你的工資是2000,可以給你加班費,加到2500就可以不給你加了。
要是你的工資是2500或更多,公司可以不給你的。
這是鑽法律空子。本來法律上說是針對工作強度小,技術含量不高的不給加。但這些詞太模糊了,可以視為任何人都不給加。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確定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了計時工資一項,因你的工作時間屬於不定時,公司若與你簽訂的是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合同的話,追討加班費就比較苦難。
若是簽訂的是一般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即可以追討一年的加班費。
關於舉證的問題,基本上你所持有的證據的證明力都不大,關於工資表及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在於公司一方。
關於你想取證的方式,錄音屬於視聽資料,證明力是比較弱的,建議你不要浪費時間。
當然,勞動仲裁的裁決不定性非常大,一般的比較有名的律師事務所是不接勞動爭議的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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