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很同情!
可是沒辦法,不在工作崗位和不是工作時間不能算工傷。
2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型別: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裡,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3.2醉酒導致**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該項特別強調的是「工作崗位」而不是「工作場所」,更不是在「工作場所」外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勞動所處的位置。由工種、職務、工作地點諸因素構成。舉個例子,如果說你的職務是船長,就要求你對該船以及船員的安全履行船長的職責,處於持續履行船長的職責的工作狀態。
所以,只要只要未離開該船,那麼該船就是你的工作崗位。針對特殊的崗位。一般都有自己的辦公區吧。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日或者工時為計量單位。由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實行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經過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果你的工作性質具有流動性和職責性,那麼你的工作時間應屬不定時工作制。
請問你所說的工作場所是你的工作崗位嗎,同時你吃飯的時間屬於工作時間嗎?如果是no,ok,不屬於工傷範圍。
ps:生產工作不間斷的三班制企業短暫用膳時間應作為工作時間.非三班制企業(如二班制,常日班),員工中午或晚上用餐時間由企業在相應的工時制度中加以規定.
你的合同上面應該寫明瞭每天的工時。回去看看吧。
說了這麼多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的工作沒有特殊性、流動性和職責性的話。可能不屬於工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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