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傷員工的賠償,如果與工傷員工協商一致的,除了支付工傷待遇外,應按員工工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同時也要支付工傷待遇的。相關依據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後悔了,有的時候學生已經定局了,就不太好再改過來了,所以在自己做決定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不能隨意的下決定。
3樓:yokocandy雙子
這個不好辦啊,就怕人家不受理的,你試試看吧。
律師為什麼更願意協商
4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大家的角度都很多了,我說個很少有人提及的角度——協商的過程也是取證的過程。而打官司,主要是打證據。
想起在知乎上看過的一個“懂哥”的問題,他描述了法庭發生的與法官的對話,結論是法官不懂法,老是揪著不著調的地方問,而他認為最重要的法律構成要件,法官竟然不關心,於是他對法官發問非常反感,從不正面法官的問題。
他說他歷遊粗這個案子是產品責任糾紛,他從商家手裡買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我看了一下他認為不著調的問題,主要是法官詢問他與被告溝通的過程,比如啥時候與被告溝通的,被告是怎麼答覆的等等。
這些問題,坦白說,真不是不著調,讓我去審這個案子,我也會不厭其煩地問雙方關於質量問題的溝通細節。
原因很簡單,既然原告聲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那麼肯定是需要證明的。在肢鎮司法實踐中,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無非是以下幾種方式:
1、產品“自爆”有質量問題,比如炸了、爆裂了、傷人了等等。這些情況下,有些是能夠通過肉眼或生活經驗判斷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
2、被告自認。(看評論很糾結自認這個詞,那改個說法,被告確認)在一些案件中,被告會自認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那麼原告的舉證就輕鬆了。而被告的自認,一般不會發生在庭審階段,主要發生在起訴之前的協商階段。
如果大家有過處理買賣合同糾紛的經歷,就會發現,有些原告為了證明被告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會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貨物除錯記錄、客訴資料等。
這些磨悶證據中,可能存在被告自認質量問題的線索。
3、鑑定。這裡不提。
上面提到的懂哥的案子,明顯是沒有鑑定,也沒有“自爆”,法官於是不得不了解雙方協商細節,進而確定是否存在被告自認的情況。如果懂哥不正面法官的提問,而被告又沒有出庭,這個案子懂哥很可能敗訴,因為他沒有證明被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說到這裡,大家也許明白了,對於一些案件,如果當事人的證據比較欠缺,是不建議直接起訴的。如果一定要起訴,建議先與被告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被告也許會自認一些事實,或者作出某種承諾。
這種協商過程,將來會成為有利於原告的證據。
這也是為什麼,當有人向我諮詢是否要立即起訴時,我一般會建議他們先與被告以有痕的方式(微信、錄音、錄影、郵件、投訴至有權機關等)協商,而不是倉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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