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登記的家庭成員可以辦共有嗎?

2024-12-23 11:25:21 字數 3742 閱讀 1132

1樓:一柱擎天大牛

土地確權沒有登記到的家庭成員還能補嗎。

可以的,作為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進行確權登記,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反映。

根據農業部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規定,確認登記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原則上應以實施土地確權登記之日為時點,以戶口簿和婚姻、戶籍登記或其他證明資料中的農戶家庭成員資訊為依據,實施土地確權登記之日前戶籍簿登記在冊的所有家庭成員,原則上均應確認登記為共有人。對戶口暫時外遷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學生,仍應確認為共有人;對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為農戶家庭土地承包人,但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戶口外遷的家庭成員,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徵求本人意見,由其本人提供是否願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書面意見,並據此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其是否放棄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況予以準確記載。對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為農戶家庭土地承包人,但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死亡的家庭成員,應依法辦理其承包經營權登出登記,但不應核減該農戶家庭承包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檔案資料包括:人民**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檔案等。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首先,劃撥土地是屬於用益物權是可以繼承的。而且我們經常說房子為例走,所以說這個房子是可以進行繼承的,而且國家對於劃撥的土地要徵收土地出讓金,這也是承認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2樓:生活百事咖

土地登記是國家土地管理行政當局為加強土地管理,要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土地權益:經認可後記載於專設薄冊的法律行為;是國家管理土地和確定地權的一項重要措施。在中國分兩種登記,(1)原始登記,又稱土地總登記,是土地權屬關係的最初確認登記,一般結合土地清查進行;(2)變數登記:

在一定地區或單位完成土地原始登記後,如有轉移、變更、登出及其他權利的設立和變更事項,則另行申請轉移、變更、登出及其他權利的設立和變更事項的登記。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須呈交足以證明其權利和身份的檔案,填具申請書;土地主管機關按規定的原則、程式,審查、登記、發證。中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3樓:李一同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有條不紊的進行著,確權後國家將給承包戶頒發新證。新證上需登記經營權共有人以及有關情況,如,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與戶主關係等。那麼,哪些家庭成員屬於共有人,需要登記在證書上呢?

1.出嫁女的情況。

q: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孃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權,那麼,出嫁女應登記在孃家還是婆家的權屬證書上呢?

a: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孃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孃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複登記。

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孃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戶權益,孃家的土地應登記在出嫁女名下。

2.家庭新增人口情況。

q: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調整。但作為家庭成員的新出生人員,是否也應登記在這次確權登記的新權屬證書上呢?

a: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沒有承包地,但也一併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3.全家遷出情況。

q:承包期內,承包戶全家戶口遷入城鎮,且戶口轉為非農業,但目前他們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給這部分人群確權登記且頒發證書呢?

a: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願,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4.進城務工情況。

q:農村子女,考上大中專院校,畢業後留在城市,且個人戶口遷入城市,他們中有的在小企業打工,有的進入了**、事業單位工作,但他們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們應不應該登記在新的權屬證書上呢?

a:農民子女大中專院校畢業後,考取了國家機關、事業、國企等單位,他們已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再作為共有人登記。如果畢業後在小企業打工或自謀職業,工作收入不穩定,為體現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5.離婚夫妻情況。

q:雙方離婚後,雙方達成了承包地分割協議,兩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後女方再婚嫁到外地。這種情況,該如何確權登記呢?

a:雙方離婚後,女方再婚,不論嫁到**,只要當初田地分割清楚無爭議的,就應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協議登記確權,如果雙方有爭議的,等調處好後再確權登記。

法規引用。 土地承包法 》

4樓:智慧型裝置維修工

家庭成員對集體土地使用證共有。根據農村一戶一宅的宅基地規定,宅基地是以戶為物件的,證件上寫乙個人的名字其實也就代表了乙個家庭,而土地證也是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5樓:潤楠廣告工作室

我們村近期開始統計糧地和人口數,土地確權時,如何確定戶主,以及證書上的共有人一欄可以寫哪些名字?是不是所有家庭成員都可以寫到證書上?外嫁女、新生兒、在外讀書的大學生和外出務工子女等,能不能把名字寫到證書上?

方城縣張克強。

土地確權時,首先要確定戶主,然後再確權登記其他家庭成員為共有人。根據農業部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規定,戶主要填寫最初土地承包時,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的那個人,或者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代表人。如果說簽字的那個人或代表人都已經去世,或者已喪失行為能力,可以在家庭成員中間推舉一位符合要求的代表來繼承。

所以,這些人也屬於土地共有人。

1.新生兒。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新生兒無法新分到土地,但是家庭原有的土地確權之後,新生兒是可以一起作為共有人登記在證書上的。

2.外嫁女。不管是出嫁女的孃家或者婆家哪一方有承包地,也不管出嫁女此前是否已取得某一方的承包地,都可以在確權時作為共有人,但必須選擇一方,只登記一處,不能重複登記。

3.戶口轉到外地學校的學生。按照政策規定,只要外出學生仍然依賴於農村家庭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就認定為原家庭人口,有資格在確權時登記為共有人,但需要在備註欄說明具體情況。

4.進城工作子女。農村子女大中專畢業後在城市工作的,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有穩定工作,比如在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這樣他們就已經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確權時不能作為共有人登記;另一種是自謀職業或者在小企業打工,這種情況下政策規定,由於承包地的功能在於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5.復員回農村的軍人。從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或者義務兵,復員後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可以登記為共有人,但須備註說明情況。

總的來說,土地共有人的登記,不僅僅是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把這個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到土地確權證上,也意味著這個人將和戶主共同享有承包地的相關權益,比如承包地被徵用的話,徵地補償款裡還應有土地共有人的乙份,甚至針對承包地的補貼也應有土地共有人的乙份。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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