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承包土地上固定附著物的流轉是否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非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需要簽訂流轉合同如轉包或轉租合同之類的。
2、如果甲擬賠償,那麼是否應該賠付丙由於土地****產生的收益?
不用,因為並擁有的只是蔬菜大棚的所有權,而不是那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所以,丙獲得的補償只是蔬菜大棚的損失。不過,如果丙獲得蔬菜大棚的所有權並非一年的話,甲就還需要補償給丙一定的安置補助費。
2樓:匿名使用者
地上附著物,即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
縱橫法律網 餘春靈律師。
3樓:網友
丙只是租用他人的承包土地,所謂土地****的收益應有土地承包人所有,而不是租賃人。
4樓:賴聰
我們村集體有大塊土地承包給當地農業局辦果園,後來果園場倒閉了,後面又租給個人承包,請問個人承包值錢地面附著建築物歸村集體還是當地農業局?個人承包者是不是沒有所得權???求解。
土地承包地上附著物歸誰所有
5樓:方燕
1)地上附著物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設或種植的。這種情況下,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直接歸承包人。(2)地上附著物不是土地承包人自己建設或種植的。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遇到土地徵收,原承包人與承租人、轉包人常會因為附著物補償歸屬產生糾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此時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應當歸創造附著物的人所有。
比如,地上農作物是承租人種植的,該部分的補償款就歸承租人所有。地上簡易看守房是發包人建設的,該部分的補償款就歸發包人所有。
因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歸屬產生的糾紛,法院在審判中也是根據附著物產生的時間,劃分補償款的。如果應屬於承租人的補償款發放給了承包人,承租人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比如,在張永定與張亞林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就是因為徵收方將承租人種植的玉公尺的相應補償款發放給了承包人。
法院認為,被徵用土地在丈量時生長的碼友玉公尺系承租人種植,相應的補償款應歸承租人所有,承包人領取補償後佔有的行為,沒有合法依據,屬不當得利,應向承租人返還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沖模知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散消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他物權
6樓:陳紀豹
法律分析:是的嗎,屬於一種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漏巧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返羨鍵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派襲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請問 村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受法律保護嗎
要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同一承包地由原承包人同時或先後轉讓給不同的人,你沒有去變更經營權證,而別人卻去辦理了手續取得經營權證,這時法律上只認可取得經營權證的受讓方,取得方在法律上叫 善意第三人 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上規定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法律不保護沒有取得經營權證的人的經營權。如按照法律程...
出嫁後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不管在bai 婦女權利保 還是du 農村土地承zhi包法 中都dao有明確的規定,內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容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辦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 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屬哪個部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版的備案 登記 發放權等具體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制定本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