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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所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乃證權證書,是用來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林地承包期限為30至70年,期限屆滿的,可以繼續承包;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剩餘的期限。
一、土地承包到期後,可以和村委協商,重新簽訂承包協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含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一種物權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據實記載於登記薄,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2、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
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薄,
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薄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原則要求
①保持穩定。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推行農村土地互換並塊,戶均「一塊田」的農戶承包地塊,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
②依法規範。嚴格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確權登記頒證。
③民主協商。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
④縣級為主。鄉鎮人民**具體落實,縣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全程參與並負責業務指導,由縣級人民**頒發證書,經費保障納入財政預算。
4、關於「機動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組預留的「機動地」,已按法定程式公開發包的,按照承包戶主登記,不確權,合同期滿後,依法收回;未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政策界限
①嚴禁改變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關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在保持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關係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嚴禁推倒重來,另起爐灶。
②嚴禁強行推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願,不得強行推動。
③嚴禁藉機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對符合《土地承包法》規定條件進行承包地調整的,按法律規定辦理後,報鄉人民**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④嚴禁將確權登記實際測量後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積收歸村民小組集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⑤嚴禁暗箱操作或採取欺騙手段將村或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登記到個人頭上。農戶承包地實測面積經公示後,要據實登記。
⑥嚴禁藉機增加農民負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藉機加重農民和村級組織負擔。
⑦確權登記頒證實測面積不與按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確定的農業補貼基數掛鉤,不與農民承擔費用、勞務標準掛鉤。
⑧對二輪土地承包地不完善、權利不落實和管理不規範問題,要依法予以糾正;對存在爭議和糾紛的,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妥善解決,再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⑨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爭議糾紛問題,要發揮基層幹群的智慧,積極探索的有效解決辦法和途徑,不能立即解決的,暫緩登記。
6、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主要步驟
一是成立確權登記工作組織,二是制訂操作方案,三是組織實施,四是檢查驗收,五是做好工作總結。具體實施要按照成立組織、開展培訓、宣傳動員、農戶申請、收集資訊、實地測量、繪製圖件、確認公示、錄入資訊、稽核頒證、建立資料庫、材料歸檔等程式進行。
7、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爭議問題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存在爭議的,鄉、村要依法進行調處,先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再進行確權登記。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時調解糾紛,依法進行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整治後實行規模經營等原因,導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亂的,在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可採取「確地、確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面積按比例分攤等方法確權到農戶,暫不確定承包地的「四至」和邊界;對以轉包、
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關係確權登記,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
8、關於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後,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制度。因下列情況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更的,需經村級、鄉鎮稽核,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是承包地被徵收、
佔用導致地塊、面積發生變化的;二是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三是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四是承包農戶滅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的情況。
9、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中的權屬關係確認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由二輪承包戶主申請。對原戶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順序確定申請人;承包農戶已分家另立戶主,承包地經營權未分割的,按原承包關係確權登記;承包經營權已分割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和認可的,按現實確認戶主,並按各方認同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
10、關於互換、轉讓承包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問題
對二輪土地承包後農戶之間自願進行承包地互換、轉讓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糾紛,按現佔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
對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討論同意互換的,按互換後的承包關係確權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係登記。
11、關於菜園地、宅基找補等零星地塊是否確權登記頒證問題
如果二輪土地承包中列入計稅面積,應進行確權登記;如果不在二輪承包面積中,可暫不確權,以村民組為單位登記為集體土地。
12、關於農戶開墾荒地及村莊內外閒置土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對農戶開墾的荒地以及未納入二輪土地承包現由農民耕種土地,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未依法進行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已經發包的,可按現承包關係確權登記,但沒納入二輪土地承包計稅面積的,不與農戶補貼政策掛鉤。
13、關於退耕還林土地的確權登記問題
農戶承包地按相關規定已經退耕還林的,應按林地承包相關規定申請頒發林權證,不再列入確權登記範圍,其面積應從原承包地面積中扣除,並進行變更登記。
14、關於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確權登記問題
農民進城落戶後,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被收回的承包地,並經合法程式由其他農戶承包耕種的,按現承包關係確權登記,沒有發包的登記為集體土地;對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被收回的承包地,
現已發包給其他農戶耕種,農民要求返還其承包地的,應依法明確原戶主的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對在小城鎮落戶、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進行確權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1、關於拋荒後被轉包土地的確權問題
在農村稅費改革前的二輪承包期內,有的農戶為不承擔稅費,主動放棄承包土地,導致土地荒蕪,後由村委會收回對外發包或承包給其他農戶;有的農戶將承包地自行交給他人耕種,但是二輪承包合同並未調整,目前雙方都要求確權登記頒證。
對原承包戶二輪承包期內土地拋荒後由集體收回並重新發包的土地,二輪承包合同未變更的,在協商處理好後期承包人承擔的稅費負擔後,
對原承包戶予以確權;二輪承包合同已變更的先按現狀登記,無爭議的確權到集體,有爭議的暫緩確權;對個人口頭協議轉包的土地,原則上確權到原二輪承包農戶,對已變更關係有書面協議的,按現狀登記,無爭議後再確權。
2、關於村、組對承包耕地自行小調整的確權問題
在二輪承包期間,有一部分村、組按照自定的村規民約,村或村民小組對承包耕地實行一年一調或者三至五年一調的小調整,農戶實際承包面積與二輪承包合同面積不相符。
按照尊重民戶意願,尊重現狀的原則,村民組內對小調整後的土地沒有矛盾的,依據現狀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存在矛盾並且沒有協商處理好的,暫且擱置,不予確權登記頒證。
3、關於被徵收和挖壓佔用土地的確權問題
二輪承包期間,由於農村道路、水利興修、綠化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或興辦企業佔用農戶承包地,過去多數是無償或低標準補償,土地一直沒有調整或調整不到位的農戶,現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積確權。
對於已辦理徵用手續,變為建設用地的,通過村民組內部充分協商調整土地或採用貨幣化補償兩種方法加以解決;對村內修路、挖塘等公益性事業佔用農戶承包地的,所佔用地的村委會有承諾要調整的,按受益面積分布均攤或貨幣化均攤,已補償或已處理到位的,不再確權。
對沒有變更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原承包關係登記確權。
2樓:法律實務研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後,由村集體重新發包,並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
3樓:摩瑛京雪風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只能在承包年限內有限,超出部分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他只是把自己剩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你。
2、期限到了以後,你需要與當地農村集體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出嫁後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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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 使用 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