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愛人去逝了,我又再婚了,賣原來的房子,還需要現在的愛人簽字嗎

2025-01-08 03:30:27 字數 3570 閱讀 4254

1樓:我們的大白城

這裡面有個問題,你的房產是屬於完全個人所有還是半公半私的,如果屬於那種有國家參與機制建設的情況的話,那麼可能不僅需要你的愛人簽字,還可能需要相關的厄事務部門進行簽字。

所以關鍵看你這個房子什麼情況,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解釋你的名字的話,那麼不用得到愛人的簽字,也能夠進行買賣,但是前提是你跟家人商量好了這個房子買賣之後做什麼以及金錢如何用的問題。

如果因為這個事情跟你愛人吵架或者發生矛盾的話,這個就不太好了,所以希望這種還是能跟大家商量一下,畢竟是ir一家人,看看究竟怎麼樣好一點。

也希望你們這一家能夠越來越好,在牛年能夠收穫到乙個更美好的生活,更美好的工作,更美好的幸福,祝你們牛年大吉,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全家安康!!

2樓:波波仙人

房子名下在誰,就是誰簽字,和你現在的妻子沒有任何關係,房子買賣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主,所以不需要你現在的愛人簽字。

3樓:自然而然

你是說需不需要現任愛人簽字嗎?,答案是不需要。因為這是你跟現任結婚之前的財產,權力在你個人一邊,與現任無關。

但是,與其他人有關,繼承法規定,只要去世的人沒有遺書,他的遺產就有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分別有其父母(也就是你公公婆婆),配偶(也就是你)子女,你要買賣的話,估計需要這些人簽字,如果你公公婆婆也去世了,還需要你孩子同意簽字才行。

4樓:麥琦

不需要現在的愛人簽字的,因為你現在的房子和現在的愛人是沒有任何關係的,你的房子屬於你和你的前妻的,也就是你自己的,買賣都是你自己說的算,簽字也是你自己簽字,和現在的妻子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5樓: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你再婚前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你及你的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鑑於此種情況,你有權賣掉原來的房子,不需要現在愛人簽字,但所賣錢款你的子女也有分享的權利。為了尊重你現在的愛人最好和她協商一下,免得傷了和氣,畢竟家庭以和為貴。

6樓:迅捷斜吩現炮

因為是婚前財產,所以不需要現在的配偶簽字,但是你前妻去世後,屬於你前妻的那一半房產屬於遺產,遺產將由前妻的父母和你還有子女共同繼承,只有其它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經過公證後你才有權利賣房,否則不可以。

7樓:網友

你原來的房子屬於你的婚前財產,如果賣出去是不需要現任簽字的,但是賣出後的錢,用在日後的生活中就屬於夫妻共財產了,考慮清楚吧!

8樓:來自塔山謙讓的茉莉

不就是你原來的房子嗎,那本來就是你的婚前財產,可以不需要他簽字,但你可以私下和他溝通一下。

9樓:來自湯山勤奮的公尺老鼠

如果是你再分錢公佈了財產的,就可以不要他簽字,如果你是拿了結婚證的又沒有公佈財產,肯定是需要他簽字才可以的。

10樓:狂狂來逛逛

原來的愛人去世了,你賣原來的房子不需要現在的愛人簽字,那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所以和現任妻子無關。。

11樓:網友

這套房子,屬於你個的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你個人有獨立處置的權利,不需要現任老公的簽字。。

另外,賣房後的這筆款項,最好作為你個人的婚前財產儲存,不建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

12樓:網友

不需要,那是你個人的財產,婚前財產。

13樓:童趣冤家

如果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是需要的。

14樓:京秋梵玉

前妻死了:你又再婚:跟前妻財產應該設有多大的關係吧:結了婚就是一家人:妻子有責任對家庭財產負責保護和使用權:你想賣原來的房子去網上搜的律師的解釋吧!

婚前一人賣房,婚後前夫一直為還著,再婚時,現任賣房還簽字嗎

15樓:

婚前一人賣房,婚後前夫一直為還著,再婚時,現任賣房還簽字嗎。

你好<>

婚前唯謹簡一人賣房,婚後前夫一直還著,再婚時,現任不需要簽字。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指褲,夫妻的財產製度預設為《婚姻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婚後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例中,婚前房產是該人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現任無需簽字哦。

另外: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的財產製度有三種,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協議財產製和夫妻獨立財產製。對於婚姻中存在的財產糾紛,夫妻可以通過起訴離婚、訴晌扒訟要求財產分割、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等方式解決。

同時,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夫妻也應該尊重對方的財產權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我老公公離婚了,再婚了登記了,如果他去世這房子怎麼分

16樓:天寒夜舞

按照繼承法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父親再婚把婚前房產過戶給現任妻子。父親剛去世 房產歸誰

17樓:創作者

有夫妻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區分,不動產登記簿雙方名字也很可能視為夫妻明確書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是現任妻子單方名字的話,現任妻子至少應該先有一半,法院判決全是現任妻子的也有可能。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18樓:校楓

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有一方去世,另一方首先分得一半的財產;剩下的一半由共同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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