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離婚,但對方隱滿重大事項,能否訴訟?

2025-01-12 08:55:19 字數 6546 閱讀 7063

1樓:網友

離婚和結婚是個人自願自由決定的事情,如果你覺得財產分割不平衡,對方有重大隱瞞,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你可以主張申訴權利。

2樓:網友

晚了。因為你們已離婚,你就無權干涉他人的行為了。如果是其隱瞞財產,導致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那麼還可以訴訟。至於其他方面就很難說了哦。

3樓:一登老師傅

你好,非常開心和榮幸能夠你的問題。如果你已經離婚,對方隱瞞了重大事項,這個重大事項是否影響到你離婚的程式,如果影響你離婚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這些問題是可以重新起訴的,要求離婚程式重新修改。你方便把這個重大事項告訴我嗎?

看有沒有必要重新起訴,希望你看到資訊能夠回覆我。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在離婚時候,雙方應該坦誠的面對,敘述所有的事情,該分擔的分擔,該承受的承受。希望我的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你看到資訊能夠回覆我。

如果一方在離婚後才發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故意隱瞞己方過錯、隱瞞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的「雙方自願離婚」、「子女撫養的處理」等條款是有效的對於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得視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欺詐: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事實真相),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於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已離婚,但對方隱瞞重大事項是可以訴訟的。但前提對方隱瞞的事項必須是在你們離婚之前的。

離婚後五年發現有財產隱瞞,還能起訴嗎?

5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能。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6樓:法妞問答**諮詢

協議離婚後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7樓:法工劉中原

只要沒過訴訟時效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8樓:網友

有證據就可以再起訴,要求從新分割財產。

9樓:阿波兒

可以。但是隻有是有證據證明是的,從現在向前推兩年內,新發現的,對方隱瞞的共同財產 才可能勝訴。

10樓:網友

不管過了多少年,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起訴!

離婚後發現一方隱瞞財產,對方能否重新要求分割財產?

11樓:法妞問答**諮詢

離婚對方財產不知道離婚後可以要求再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2樓:莫wfq莫

可以,《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13樓:網友

可以起訴要求從新分配財產,掌握好證據,可以的。

離婚以後才發現對方有外遇!可以重新起訴嗎?

14樓:網友

只要有證據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擦擦擦擦

可以,也就是追償或者重新分配財產。但是得有足夠證據才可以。

16樓:命不屬己

何必呢!放過他也等於放過自己,

離婚案,這樣法律依據是什麼?

17樓:網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8樓:網友

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行為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間沒有必然關係。也就是說,過錯行為並不影響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不是就應當少分或不分得財產呢?我查閱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看到有這方面規定。因此,我認為,有過錯行為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者之間沒有關係,所以人們普遍認為的一方有過錯就應當「淨身出戶」的想法並沒有法律依據可言。

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雖然有上述四種過錯行為並不影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上述四種過錯行為的過錯方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婚姻法》有沒有不分或少分財產的規定呢?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這一條款並不是過錯行為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這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的後果責任,並不能想當然的將其與過錯相提並論。

19樓:長魚冷菱

沒有這一規定,過錯對財產侵害並沒有影響。

北京婚姻家庭 離婚糾紛 劉大來律師。

離婚案件可以上訴嗎

20樓:1987蔡仁彬

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1樓:華律網

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或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上訴是法律上的乙個專業術語,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離婚案件經過基層法院一審後,若當事人雙方中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以一次為限。符合條件的,起訴二次基本上法院會判離。

如果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次也可以離婚;若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後再起訴,第二次基本上判決離婚的可能行就比較大了。

22樓:律雲服務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如果就是對婚姻關係解除提起上訴,建議不要上訴,可以直接等6個月後重新提起訴訟。--律雲062號雲律師。

23樓:網友

只要不是調解結案的、且不超過上訴期、應該有上訴權力。

24樓:網友

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係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係) 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後6個月後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25樓:jodie韶華易逝

可以的,這個是屬於民事訴訟。

26樓:程答疑

可以上訴,除非調解結案。

27樓:勝粟網解答

你好,當然是可以上訴的。

離婚應該滿足什麼條件?

28樓:華律網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關係,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

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29樓:姜威

單方提出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婚姻法》已有規定!看完就知道。

30樓:網友

單方面離婚的條件:

一。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你的「我現在就是對對方不感性趣」,顯然不是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因此,如果你僅僅以此理由要求離婚,如調解不成,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二。分居超過2年。

雙方自願離婚的條件:

其一,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係達成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必備條件。

其二,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出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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