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上班,現在辭職了,老闆託我工資怎麼辦?

2025-01-30 17:50:16 字數 5730 閱讀 9077

1樓:買語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瀟瀟

勞動合同法》對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作出了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且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明確規定:1、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既然是人力資源公司,那就更懂勞動法了,你可以好好的和公司談一談。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現在提出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有什麼辦法?

3樓:網友

做法當然不對。你可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其準時足額支付工資,而且。

1.公司沒有和你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勞動者入職三十日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追討雙倍工資,故你還可以追4個月的工資。

2.你可以書面提出離職申請,三十天之後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也一樣可以離職。

你要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來提出離職,還可以再索要1個月的經濟補償。

3.要求公司補繳10月26日起5個月的社保。

現在過錯方是公司,你得據理力爭!如果對方的態度惡劣強硬的話,你還可以去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4樓:韓飛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的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樓:拜夢凡

正規是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

交了呆乙個月,給公司找人頂替的機會。如果來硬的,個人是碰不過集體的。我在的公司乙個傢伙上告勞動局,結果被公司託關係反抓了幾天。

6樓:一丁

一般情況下,員工應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但公司一直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已經違法。你立即走,公司還是應該給你工資的。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公司,然後雙方協商解約。

7樓:_知___道

為什麼當初不籤合同呢?你要辭職的話,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來的。

但是工資老闆應該付給你的,不給就牽扯到法律問題。

如果老闆一直沒有給你工資的意思,就要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說明情況,幫助解決了。

8樓:無心

一般情況下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廠方,但是廠方沒有跟你籤合同,你如果堅持要走的話,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也行的,但要到去勞動局一趟。也就是勞動監察大隊那裡告廠方。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現在沒有上了,老闆託欠我乙個月的工資,怎麼辦啊

9樓:holic訣意

老闆欠我兩人七個月工資,還少算幾千塊錢。我們想說少一點都算了,把錢拿完。結果他一聲不吭只給了一萬。這幾天他再不打,我就請他去司法局。你也可以。

10樓:肥雪

首先把手機調到錄音,你說籤合同時都是每月都是幾號發的。現在到發工資這天不給工資怎麼辦? 然後,去找勞動局,說這件事。勞動局會幫你的。

11樓:王嬌

你看當時去上班時籤的合同,關於離職工資怎麼算。欠了乙個月還是得要的。

12樓:謇昆

去找老闆要,要是不給你就告他。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找他要 拖欠工資接受法律吧。

14樓:清水明日香

叫他還啊,不給去勞動局。

15樓:網友

打老闆一頓自然會給你。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在2015年6月1日辭職現在才知道工資算錯了怎麼辦

16樓:網友

沒有辦法糾正了,因為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需要在離職後的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現在已經是2016年6月27號,已經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在一家小型企業上班,現在不想做了辭職老闆不結工資該怎麼辦?

17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是允許的,用人單位應當正常結算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您好,我朋友在一公司上班,因個人原因離職,老闆又以各種理由不給工資,怎麼辦

18樓:帳號已登出

三個月都沒有發工資都不要做啊請你們瞭解我一下。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了七年半,但是現在要降我工資,我提出辭職,我能獲得補償嗎?如果能,怎麼算?

19樓:網友

不要辭職,辭職沒有補償。

公司降你工資,你應該回應不同意。公司硬要降,就是他們違反合同,你可以據此要求補償。七年半,補八個月平均薪水,另外,依目前的情形,你只能儘快離開,所以公司應再賠你乙個月目前薪水。

20樓:韓飛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而被迫辭職,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工作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月的經濟補償。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1樓:丁婷

首先,你可以以公司沒有幫你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勞動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可以要求你們公司給你八個月的經濟補償。

第二,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用人單位如果不同意解除,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一般情況下,45日內就能結束。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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