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夫妻出資買房但登記到五歲兒子小趙名下該房是誰的財產?

2025-01-30 23:55:24 字數 1312 閱讀 1611

1樓:馮法

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1.第一種情況,老張夫妻自願為兒子小張購買房產,那麼原則上該套房產屬於小張的個人房產,

什麼意思呢?民法最重要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老張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兒子小張名下,其真實意思表示可能有兩種,一種是為兒子買房,等於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兒子。

另一種則是出於某種考慮,雖然將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兒子只是名義所有人,實際上仍然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老張夫婦就是為了給兒子買房,沒有其他的考慮,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趙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老張夫妻出於某種考慮,將兒子作為名義所有人,實際上為夫妻公共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該房產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該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對房產是有處分權的,離婚時,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分割。但在小張滿十八歲成年時,老張夫婦應就小張是否同意代持徵詢兒子意見,兒子如果同意代持,應當簽訂書面代持協議;否則,將來有可能與親兒子之間就房屋產權發生爭議。

3.這裡還要區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

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這個分為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打個比方,如果老張夫妻的兒子小張是代持房產,但小張成年後瞞著老張夫妻以合理**將房產**,老張夫妻不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解除合同或者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而只能去要求小張賠償損失,但第三人明知小張是代持人的除外。

總之,關於所有權人,法律一方面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力,以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樓:藍天白雲

房子是誰的名字,該房就是誰的財產。雖然五歲兒子沒有成年,孩子由誰監護就由誰代管。因為夫妻沒有離婚就由夫妻共同代為保管。等兒子成年後再轉交給兒子。

3樓:凌蘭若

未成年人無收入該房產屬於其監護人所有。

4樓:

摘要。房子是誰的名字,該房就是誰的財產。雖然五歲兒子沒有成年,孩子由誰監護就由誰代管。

因為夫妻沒有離婚就由夫妻共同代為保管。等兒子成年後再轉交給兒子。未成年人無收入該房產屬於其監護人所有。

您好,律師為您服務。

房子是誰的名字,該房就是誰的財產。雖然五歲兒子沒有成年,孩子由誰監護就由誰備芹肢代管。因為夫妻沒有離婚就由夫妻共同代為保管。

等兒仿世子成年後再轉交給兒子。未成年人無收入該房產屬於其監護人所有。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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