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厭惡當前的工作想辭職但是經濟條件太差,該怎麼辦好呢?

2025-01-31 04:20:28 字數 5224 閱讀 7615

1樓:鄉村小巖哥

很厭惡當前的工作想辭職但是經濟條件太差,該怎麼辦好呢?它正在尋找你最喜歡的工作,更好地喜歡已經工作,他的情況比我們更困惑。他想當時去,他不想僱用他。

所以他只能用松樹樣式工作,這是一家失去了損失的公司。這家公司主要生產絕緣瓷瓶,屬於無機化學,稻盛和福的工作分配了研究新的陶瓷,也被分配,並且必須工作。那時,新陶瓷的研究仍然是乙個新的領域,公尺盛漢面臨:

缺乏資訊,研究資金,缺乏實驗裝置,沒有監督等等。

公尺盛歡也想辭職,但不幸的是沒有成功,「既然你必須在這裡工作,為什麼不改變你的心態,愛上工作,去上班?」他決定倒了它,讓它在你面前做得好。將鍋碗勺移動到實驗室,睡在那裡,留在白天和夜晚,不要在一天中照顧三餐,全年投資研究。

自過去沒有改變,未來充滿了未知,那麼你為什麼不喜歡你手上的工作,你的身體插入,也許創造出乙個你出乎意料的奇蹟。首先確定值,然後找到有利!一旦它不太煩人,你就可以做到了。

許多人正在選擇工作,或者當他們決定跳躍時,或者因為許多瑣碎的原因,他們想尋找他們的心,完美的工作。你必須看乙個行業,是在乙個**值區。然後我會發現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

玩一點,有些人喜歡和人一起工作,所以我選擇了人力資源。人力資源總體薪水水平低於技術職位,剛剛在第一級城市剛剛開始的人力資源專家,這是乙個相對低的值區域。如果你只有興趣,當你停止經濟和生活時,你會發現你已經愛過了熱情,逐漸讓它成為你討厭。

當我們選擇就業或面對跳躍時,您可能希望判斷行業,佔領的價值,只要它不是太煩人,你就可以先做。你會發現它在乙個**值的區域,當你收穫更高的收入時,你會有很好的愛。舞臺的王階段頭部形成陽性迴圈想要獲得幸福,從你的工作中獲得高收入,而不僅僅是進入**值區,還要在某個行業,做你的頭腦。

2樓:star熱點分享

如果我們很厭惡當前的工作想辭職,我們可以找時間一邊上班一邊面試下乙份合適的工作,等找到下乙份工作再辭職。我們一定不能在沒有定好下乙份工作的情況下辭職,如果沒有及時找好下乙份工作,我們的經濟條件可能會因此變得更差。

3樓:墨說古今

如果有能力選擇乙份更高的工作,那麼可以辭職,如果沒有能力找到更好的工作,自己經濟條件又很差,那麼只能學會適應。

4樓:星座達人小小強

肯定是要先委屈自己一段時間了,等到經濟條件好轉之後再選擇辭職吧。

想辭職,又怕新工作比這個還差,我該怎麼辦?

5樓:次元小拾

對於想辭職的人們來說,若自己害怕新工作比自己當前的工作還差,那麼先找好下家再辭職是乙個很不錯的辦法,這是因為不先辭職能確保了自己有一條退路,從而能讓在自己在找工作時擁有更多的選擇權。由此可見,先找好下家再辭職對於人們來說是一種好處很多的做法。

一、不先辭職能確保人們有一條退路

害怕新工作比自己當前的工作還差是一種人之常情,因此人們若不想讓自己的擔心成為現實,給自己留一條退路就顯得很有必要了,而不先辭職就是一種確保人們有一條退路的做法。之所以這樣說,一方面是因為人們在不先辭職的情況下,不太會去做乙份比自己原先工作還差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因為自己萬一沒辦法找到乙份心儀的新工作,自己還能將自己當前的工作繼續做下去,確保自己還能有乙份穩定的經濟收入。

由此可見,不先辭職是一種從各方面來說都比較穩妥的做法。

對於人們來說,先找好下家再辭職的做法能讓人們在挑選新工作時有更多的選擇權,這是因為沒辭職意味著人們沒有太多的後顧之憂,可以在尋找新工作時做出更為理智的考量,讓自己更有餘力地去對新工作進行挑選。因此從某種層面上來說,這是一種能讓人們將主動權握在自己手上的做法。而且要知道,一旦人們掌握了主動權,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必然不會去尋找乙份比自己當前工作還要差的工作,並且先找好下家也能讓人們在辭職時更有底氣。

綜上所述,若人們擔心新工作比自己當前的工作還差,可以先找好下家再辭職。

6樓:不扎褲腰帶

先試著找工作。可以去投投簡歷,然後去別的公司面試,想必有了對比你就知道做何選擇了。

7樓:釩矽攢勵奎

我認為當斷不斷必受其亂,自己有這樣的想法就要做好,迎接更好工作的準備,相信自己,不管面對什麼樣的結局都要挑戰。

我現在的工作不好我想辭職,該怎麼辦啊?

8樓:潛思煙

如果副業收入超過主業的話,我也不會辭掉主業,因為副業必定是副業,是不能跟主業相比的,雖然暫時的副業收入可能超過主業,但是往長遠看還是主業更穩妥,更靠譜。所以一定不要丟掉主業去追逐副業。

首先,從人們的心理想法來看,都希望有乙個安穩的工作。這樣你一輩子就可以踏踏實實的上班賺錢養家。不用整天為生活而奔波,也不需要拋家舍業去外地打工賺錢。

所以人一旦有了穩定的工作,就不會輕易的捨棄。

事實證明,自己做事不僅非常操心,而且也要承擔很多的風險。記得上世紀90年代,我有乙個同事,當時他看著乙個行業很賺錢,而我們那時候乙個月才掙三四百塊錢,人家承諾乙個月給他公升做兩三千塊錢。於是辭掉了單位的工作,沒想到那個行業沒有兩三年就不行了。

事後,他也非常的後悔辭職的決定。

其次,副業雖然暫時收入高,但並不穩定。因為那些副業有很大的波動性,比如說現在很多人在直播帶貨,確實也有人獲得了很高的收入,但是什麼事都是有高峰有低谷的,如果遇到低谷的時候,你可能就賺不到錢。所以一定要慎重考慮,千萬不可以一衝動就做出讓你後悔的決衝笑者定。

此外,不一定你去做副業了,就非得把主業扔掉。應該是以主業為主,兼做副業,這樣比較好,該上班上班,工作之餘利用節假日或者是八小時之外的時間做自己散薯的副業,互不影響。這才是比較可行的方式。

工作很壓抑,想辭職的時候應該怎麼辦?

9樓:及雅說娛樂

工作很壓抑,想辭職的時候應該怎麼辦?記得我的抑鬱症老公患病前,他是做個體生意的,生意做的紅紅火火,效益也是特別好的,每天看他工作起來都是那樣開心,特別有精力。我是體制內的一名工作人員,我的工作環境相對要複雜一些,有的時候覺得工作心有一些累,記得我曾經問過老公,看你每天工作這麼開心,真羨慕你。

還記得當時老公對我說,做哪乙份工作都有乙份辛苦,乙份心酸,為了生活,為了家庭,咱們只能把生意做得越來越好,哭也一天,笑也一天,何必不樂樂呵呵的。真是物化弄人,如今老公患有抑鬱症,已經徹底把他的生意停下來,有五年了,前幾天我問他還打算重新做買賣嗎?他明確的說不想做了,就這樣退休吧!

我知道他患有抑鬱症的根源,不是來自於工作,不是來自於生意,但我不知道的是他為什麼放下了他最熱愛的生意,他的這種心裡我始終沒有琢磨清楚。老公總說人生就那麼短暫,夠吃夠喝,何必把自己弄得那麼疲憊。他說如果我現在又重新做買賣,又要絞盡腦汁拼盡全力,沒有時間喝水,沒有時間去享受生活,那麼等我到老了,這一生意義何在?

只能說我賺了一些錢,但可惜的是卻沒有享受,那樣我會更後悔的!

我老公放下生意,家裡的經濟受到影響,但他畢竟曾經創造了一定經濟基礎和資本。從他的健康角度,他說的似乎也有一些道理。如果總是壓抑著不開心,堅持工作,那麼將來身體有病了,不更是得不償失嗎?

所以這位朋友,你工作如果很壓抑,總想辭職,那麼你就思考一下幾點。

第一,辭職之後能保證你或你家庭的基本經濟開支嗎?

第二,辭職後還打算再選新的工作,對嗎?你能確定第二份工作就不壓抑嗎?

第三,辭職是需要勇氣的,那麼也必然會帶來一些遺憾,如果你選擇辭職,一定要承受辭職之後帶來的各種遺憾。

我是體制內的人,我輕易不敢想辭職的事情。

一種職業不委屈呢?如果我感覺我工作的狀態很壓抑,想辭職,那麼我一定會先反思一下壓抑的原因是什麼?是來自客觀因素,還是個人工作狀態不夠好導致的。

還有一點,下一步我應該積極努力改變一下現狀,我再爭取一下,看能不能通過我個人的努力改變?現在壓抑的工作狀態,如果還是不行,那麼自然就要選擇辭職了!

樹挪死,人挪活,前提是個人要有辭職的資本。

10樓:施庭學姐

應該選擇辭職,在辭職的時候應該找好下一家工作,千萬不要裸辭,如果乙份工作非常壓抑的話,就應該離開。

11樓:星了

我覺得這就要看你個人的決定了,因為你如果手裡面是有一些錢有比較好的精神條件的話,那麼你可以進行隨便的選擇,但是如果你自己經濟條件不好的話,辭職之後可能就無法過驗你的生活基本條件了,那麼你辭職是非常不好的乙個事情。

12樓:f但是

可以在這份工作之餘找一找有沒有其他更適合自己的工作,一旦找到之後就立馬辭職。

自己對現在的工作不滿意,感覺前途迷茫,想辭職,但是又害怕辭職,都不知道自己可以幹什麼?

13樓:網友

是否辭職,勞動者有權自行決定。若實在不滿意,可以再找到新工作後再辭職。

勞動者合法辭職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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