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但沒有告知兒子,兒子的繼承權有所損失。該如何處理!

2025-02-05 05:35:21 字數 3276 閱讀 7050

1樓:網友

家庭成員之間,最可貴的是親情,是孝敬心。如果只有錢和利,沒有情義和道義,家庭則不成為家庭,許多不幸福和災難也正是從此而起。

作為乙個有孝心的兒子來說,父親再婚,有了伴侶可以照顧他,讓他生活能夠幸福,應該高興和祝福還來不及,何必去考慮父親的再婚與財物的分配?

再說,你已經自立,生活已經無憂。自強自立地生活,不比惦記著父親的財富要更好嗎?和父親在一起創業的大多數財物不要說不一定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也不應該主動去提。

俗話說,是兒不走,是財不散。是你的自然會來的,不是自己的強求也不來,而且強求說不定還會帶來意外。

平安健康就是福。須知世界上最可貴的是親情,是孝敬。孝敬才是最大的福分。父母就是我們的根,根不紮實,枝葉不可能繁茂,人生的幸福圓滿願望不可能成就。

應當心心念念祝福父親的婚姻幸福,應當對父親盡孝,絕對不要去計較財物的分配多少。這樣的孝順孩子,將會平平安安,健康幸福。你的後代,也一定會孝順。

有智慧的母親,應當要教導孩子恭敬感激孝順自己的父親,這是真正為孩子著想。作母親的,心量要大,才有福享。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財產如是您們父子二人的,你需要和你的父親協商,你父親再婚你無權干涉。為了避免以後的麻煩,最好勸你的父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父親再婚 繼子女有繼承

3樓:袁霄霄

父母再婚繼子女可能有繼承權。前提是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形成了事實扶養關係的情形有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衡拍衫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咐腔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賀鋒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再婚孩子有繼承權嗎

4樓:羅仰俠

父母再婚孩子有繼承權。孩子作為《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的第一順序人有繼承權。另外出現不適用法定繼承情況的,父母也可以通過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來指定孩子作為繼承人,此時孩子也同樣有繼承權。

一、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當事人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再婚後的子女,如果存在相猛茄互的撫養關係的,那麼也有對方當事人的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的,為遺產第一序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等額分配遺產。

1、親生子女。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2、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

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作為其繼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二、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宴高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枝祥察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父親再婚,前配偶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5樓:劉偉長

父親再婚,前配偶子女有繼承權。子女不因父母婚姻狀況發生改變,享受繼承權。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登出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餘鍵扮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帳戶及**公司出具的**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亮滑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宣告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宣告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影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豎灶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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