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後還要證人採集資訊嗎?

2025-02-11 17:55:05 字數 2646 閱讀 4965

1樓:合同糾紛謝平

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結案後還要採集資訊嗎

2樓:梁華成

法律分析: 派出所作為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資訊的採集是合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備案留存資訊,以便以後對個人資訊的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嫌亮須符合下列條件:

敬基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亮者謹、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為什麼結案了還要資訊採集

3樓:葉建民

法律分析:結案後還要證人採集資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擾坦掘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信豎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緩核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找證人核實階段是快結案了嗎

4樓:秦妹妹哦

要視個案而定,可能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如果案子到了審判階段,那麼應該快結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經過調查階段(公安機關)、調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調查階段(人民法院)3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根據情況進行刑事拘留,3天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可以延長1~4天,最長可以延長30天,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在7天以內決定是否允許,這個階段最快可以延長3~10天。逮捕後偵查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的案件,可以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犯罪集團事件、逃亡事件等可以在省級檢察院批准後延長2個月。對於可能判處10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後延長2個月。取保候審起訴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檢察院取保候審後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該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在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兩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只有最長結束的規定,沒有最快結束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158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的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辦偵查案件,補辦偵查完移交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結案後還要證人採集資訊。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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